财政部、國稅總局發文明确營改增後房産稅等計稅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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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6 16:53

  • 個人轉讓房屋的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其取得房屋時所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增值稅計入财産原值,計算轉讓所得時可扣除的稅費不包括本次轉讓繳納的增值稅。

    觀點地産網訊:财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4月25日發布《關于營改增後契稅 房産稅 土地增值稅 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並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該通知表示,經研究,現将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後契稅、房産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有關問題明确六點:

    一、計征契稅的成交價格不含增值稅。

    二、房産出租的,計征房産稅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稅。

    三、土地增值稅納稅人轉讓房地産取得的收入為不含增值稅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等規定的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涉及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允許在銷項稅額中計算抵扣的,不計入扣除項目,不允許在銷項稅額中計算抵扣的,可以計入扣除項目。

    四、個人轉讓房屋的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其取得房屋時所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增值稅計入财産原值,計算轉讓所得時可扣除的稅費不包括本次轉讓繳納的增值稅。

    個人出租房屋的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計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稅費不包括本次出租繳納的增值稅。個人轉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稅額,在計算轉租所得時予以扣除。

    五、免征增值稅的,确定計稅依據時,成交價格、租金收入、轉讓房地産取得的收入不扣減增值稅額。

    六、在計征上述稅種時,稅務機關核定的計稅價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稅。

    審校:劉滿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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