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租不動産取得的月租金收入總計不超過3萬元的,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觀點地産網訊:5月5日,上海市國稅局發布《個人出租不動産代開增值稅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自5月1日起執行。
據觀點地産新媒體了解,今年5月1日起,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根據規定,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産,應向不動産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並可向不動産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上海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這一《辦法》(試行),對代開範圍、代開發票應提供的資料、代開部門的審核要求、委托代征點的管理要求等事項進行明确。
《辦法》辦法指出,個人出租不動産取得的月租金收入總計不超過3萬元的,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采取預收款形式的,可在預收款租賃期内平均分攤,分攤後的月租金收入總計不超過3萬元的,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辦法》明确“個人出租不動産”的範圍,即個人僅指除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個人。取得的不動産,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産。
《辦法》還顯示,私房出租應繳納稅款為:應納稅款=含稅銷售額 (1+5%) 1.5%。也就是說,個人出租私房,按照5%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比如有人出租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8萬元,其每月應納增值稅:8 (1+5%) 1.5%=0.11萬元。
審校:武瑾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