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建委:共有産權保障住房購買5年後可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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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7 09:01

  • 該細則規定了購房人購房後5年内回購、5年後政府優先購買、購買政府産權份額和上市轉讓的申請審核、辦理程序、價格標準、稅費承擔等重點内容。

    觀點地産網訊:近日,上海市住建委等部門公布《上海市共有産權保障住房供後管理實施細則》,于2016年9月30日開始實施。

    該細則規定了購房人購房後5年内回購、5年後政府優先購買、購買政府産權份額和上市轉讓的申請審核、辦理程序、價格標準、稅費承擔等重點内容;而對于違規違約使用共有産權保障住房行為的發現、認定和分類處理等問題,也出台了相關政策措施。

    據悉,上海自2010年起開始供應共有産權保障住房,今年起,試點批次1800余戶家庭已取得房地産權證逾五年,将陸續符合上市交易的年限要求。

    在交易方式方面,購房人、同住人取得房地産權證滿5年,可以購買政府産權份額,也可以上市轉讓共有産權保障住房;上市轉讓共有産權保障住房的,區政府指定的住房保障機構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上市轉讓或者購買政府産權份額後,住房性質轉變為商品住房。

    為加大對違規行為的制約力度,該細則在交易方面實行“一票否決”,即購房人、同住人拒不履行區房管部門作出的行政決定,以及有違規違約行為未改正等情形的,不得購買政府産權份額或者上市轉讓共有産權保障住房。

    交易價格方面,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以及購房人、同住人購買政府産權份額,按照房源項目市場基準價格執行。房源項目市場基準價格根據房源類型分别由市、區級住房保障機構委托房地産估價機構評估,參考房源項目相鄰地段、相近品質商品住房價格等因素拟訂,並經相關審批程序批準後适時公布。單套共有産權保障住房轉讓價格按照房源項目市場基準價格及其浮動幅度确定,浮動幅度與購買該套住房時使用的浮動幅度一致。

    共有産權保障住房是政府組織供應的保障性住房,為防止住房不再困難的對象繼續占有共有産權保障住房,該細則規定,取得房地産權證未滿5年,購房人、同住人購買商品住房的,應當騰退共有産權保障住房,交區政府指定住房保障機構回購,回購價格為原購房款加同期銀行存款利息;取得房地産權證滿5年,購房人、同住人購買商品住房的,應當在商品住房轉移登記前,先行上市轉讓共有産權保障住房或者購買政府産權份額。

    審校:楊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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