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住房公積金新政:超過144平的住房最低首付4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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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9 14:08

  • 職工結清首次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滿2年後可申請第二次貸款;結清第二次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滿5年後可申請第三次貸款。

    觀點地産網訊:3月29日,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的通知》。通知就貸款申請的時間、首付比例、貸款金額等做出了規定。通知的具體規定如下:

    一、職工結清首次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滿2年後可申請第二次貸款;結清第二次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滿5年後可申請第三次貸款。

    二、職工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購買自住住房不超過90平方米(含)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為20%;超過90平方米不超過144平方米(含)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為30%;超過144平方米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為40%。

    同時還須符合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次數、存量住房房齡等與之相關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規定。

    三、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新建商品住房貸款有共同借款人的,單筆貸款最高額度為80萬元;無共同借款人的,為50萬元。

    申請住房公積金存量住房貸款有共同借款人的,單筆貸款最高額度為60萬元;無共同借款人的,為40萬元。

    四、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可申請額度在不超過單筆貸款最高額度的前提下,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余額之和的15倍,但月還款額不得超過借款人家庭月工資收入的50%。

    五、取消父母與子女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互貸業務。

    上述調整自2017年4月1日開始實行。

    本通知未涉及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不變。

    審校:勞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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