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出限購意見:外地人碩士以上買房不需社保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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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0 11:40

  • 對于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高級職稱(含副高級和正高級)、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年齡在40周歲以下,如提供與在甯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則購房時不需提供社保證明。

    觀點地産網訊:5月9日,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産局發布住房限購政策的實施意見。

    其中提到,對于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高級職稱(含副高級和正高級)、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年齡在40周歲以下,如提供與在甯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則購房時不需提供個人所得稅證明或社會保險(城鎮社會保險)證明。具體通知全文如下:

    一、關于執行對象的認定

    1、對于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高級職稱(含副高級和正高級)、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年齡在40周歲以下,如提供與在甯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則購房時不需提供個人所得稅證明或社會保險(城鎮社會保險)證明。

    2、因贈與取得不動産的,按住房限購政策執行。

    3、因司法判決、司法調解取得不動産的,不執行住房限購政策;因司法拍賣取得不動産的,按住房限購政策執行,購房者需具有購房資格。

    4、因征收采取貨币化安置而再次購房的,根據市建委審核意見,在購買被征收房屋套數或面積及以下住房時,不執行住房限購政策。

    二、關于社保及個稅證明的認定

    1、對于個體工商戶,納稅證明按個人所得稅證明認定,因未達到起征點而未納稅的月份一並累計。

    2、在江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繳納養老保險的,如其余參保的社會保險(城鎮社會保險)均在我市繳納,社會保險(城鎮社會保險)證明予以認可。

    3、在江蘇省地稅部門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個人所得稅證明予以認可。

    4、對于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以家庭中一名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時間最長的成員認定。

    三、關于購房證明有效期的認定

    1、在2017年3月16日前已開具購房證明的:因已過有效期且未購房重新申請開具的,按《市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調整我市住房限購政策的通知》(甯政辦發〔2017〕56号)執行。商品住房在《南京市房地産綜合業務繫統》已認購或合同已确認,二手住房在《南京市網上存量房交易監管繫統》合同已打印或合同已确認提交,如購房證明已過期可續開,繼續有效。

    2、因購房證明遺失申請補開,證明雖在有效期内但未購房的,按《市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調整我市住房限購政策的通知》(甯政辦發〔2017〕56号)執行。

    3、新開具的購房證明有效期調整為180天(現為90天)。

    以上意見自2017年5月4日起執行。

    審校:劉滿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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