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未竣工、未取得不動産權證的預售商品房,嚴禁中介機構以任何形式轉讓,同時,《通知》還首次嚴禁中介炒作房号、使用陰陽合同、操縱市場價格等行為。
觀點地産網訊:為了強化中介交易環節的規範行為,7月31日晚,惠州市房管局于發布了《關于進一步規範房地産中介服務行為的通知》,對于未竣工、未取得不動産權證的預售商品房,嚴禁中介機構以任何形式轉讓,同時,《通知》還首次嚴禁中介炒作房号、使用陰陽合同、操縱市場價格等行為。
《通知》提及,嚴禁中介機構以任何形式為未竣工、未取得不動産權證的預售商品房提供再行轉讓的中介服務,以對中介機構炒房、賣号的行為,源頭上予以遏制。
《通知》要求,嚴禁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利用執業便利,在委托的客戶之間,通過壓低賣出價格自行收購,再擡高價格出賣給購房者,牟取不當利益。同時對于中介對交易當事人隐瞞真實的房屋交易價格,通過擡高合同價款售後返傭、返現等形式牟取不當利益的行為也将進行查處。在交易細節上,要求各中介機構明碼標價,對服務内容設定收費標準。
《通知》指出,嚴禁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以隐瞞房屋真實信息、誇大其詞、虛假承諾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誘騙消費者交易或者強制交易。對于給客戶造成可預見的損失,除能證明是客戶原因外,中介機構均需退回不當得益,並進行賠償。
而對于正常通過中介機構促成的交易,《通知》還要求交易雙方采用市中介行業協會推薦的居間合同範本。收取的“誠意金”也應與購房人簽訂相關協議,商定誠意金轉為定金、誠意金退還及不予退還的具體條款。對于個别中介機構利用“霸王條款”侵吞購房人誠意金的行為嚴厲禁止。
《通知》明确,嚴格落實房地産中介執業備案制度,指出房地産中介機構代理銷售的商品房項目須到房管部門備案,並将備案證明文件、派駐的中介人員在銷售現場進行公示。中介人員提供中介服務時必須佩戴備案信息卡並主動出示。
審校:楊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