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意見規定允許分割轉讓(銷售)的商業、辦公類項目,開發建設單位在建設、銷售時不得采用帶有公寓、家園、花園、花苑等含有住宅性質的名稱,廣告宣傳、樓書中不得暗示具有居住功能。
觀點地産網訊:8月4日,溫州市規劃局發布關于進一步規範商業辦公等非住宅類項目規劃設計與管理的實施意見,該意見适用于市區行政區域範圍内商業、辦公等非住宅類項目的規劃設計與管理。
規劃局指出,商業、辦公等非住宅類項目除應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要求和有關設計規範、標準外,還應符合以下要求(“坡地村鎮”試點類項目不适用本條規定。):
(一)商業、辦公類項目應采取公共走廊式布局,設置公共的出入通道,不得采用住宅、公寓、别墅等居住建築平面形式,建築物應具備公共建築的外立面形式與特點。
(二)商業、辦公類項目應按層集中設置公共衛生間和茶水間,确需為特定部分設置專用的衛生間或茶水間的,該特定部分的總建築面積不得超過該樓層建築面積的40%。适用分割銷售的商業、辦公類項目其三層以上(不含第三層)最小分割單元套内建築面積不得低于200平方米。旅館類項目和政府投資的拆遷安置商業、辦公項目不适用本款規定。
(三)商業、辦公類項目除集中設置的廚房和供熱設備間外,不得另行設置廚房,不得設計、安裝其他管道燃氣設施。
在商業、辦公類項目中,《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允許分割銷售(轉讓)的,可根據約定進行分割銷售(轉讓)、辦理不動産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未明确的或約定不可分割銷售(轉讓)的,只能整體銷售(轉讓),不得分割銷售(轉讓)、辦理不動産登記,也不得以任何虛拟、劃線等無實體牆的形式對項目進行分割和銷售。
除本條規定允許分割轉讓(銷售)的項目外,住建、國土部門不得對商業、辦公類項目進行分割辦理預售許可(現售備案)、不動産登記。
對本意見規定允許分割轉讓(銷售)的商業、辦公類項目,開發建設單位在建設、銷售時不得采用帶有公寓、家園、花園、花苑等含有住宅性質的名稱,其廣告宣傳、樓書中不得暗示具有居住功能。對含有住宅性質名稱的商業、辦公類項目,地名管理部門不予地名登記,住建(房管)部門不予核發預售許可證(現售備案證明)。
開發建設單位不得采取以租代售等方式銷售商業、辦公類項目。對違規代理商辦類房屋銷售或者虛假宣傳商辦類房屋居住用途的中介機構,應依法予以查處。開發企業、中介機構違反本實施意見依法受到處理的處罰信息納入本市企業信用信息繫統。
此外,公安、教育部門不得将商業、辦公類項目作為辦理戶籍、學生入學等手續的依據。
審校:劉滿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