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11月1日起買房改房需繳納成交價的1%作土地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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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6 11:05

  • 9月26日,南昌市發布新規並于11月1日起執行,其中提到劃撥國有土地上城鎮住房轉讓,由購房人按房屋成交價格的1%繳納土地出讓金,房屋成交價格參照稅務部門計征契稅時計稅價格确定。

    觀點地産網訊:9月26日,南昌市政府研究同意並印發執行《南昌市劃撥國有土地上城鎮住房轉讓不動産登記辦法》,其中提到劃撥國有土地上城鎮住房轉讓,由購房人按房屋成交價格的1%繳納土地出讓金,房屋成交價格參照稅務部門計征契稅時計稅價格确定。

    觀點地産新媒體從江西省人民政府獲悉,此次印發的文件主要涉及規範劃撥國有土地上城鎮住房轉讓不動産登記行為,包括直管公房、集資建房、解困房、安居房及單位自建房等房改房和商品房、拆遷安置房等(不包括政府搖号的經濟适用房、村民安置房)。《辦法》将于11月1日起執行,南昌縣、進賢縣、安義縣、新建區參照執行。

    《辦法》中提到,申請劃撥國有土地上城鎮住房轉讓進行不動産登記時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房屋原所有權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産權證;不動産權屬無糾紛;其他法定不動産轉讓的條件。

    劃撥國有土地上城鎮住房轉讓收取土地出讓金的範圍包括:買賣、互換、贈與或受遺贈導致轉移的;作價入股、以房抵債導致轉移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導致轉移的;《辦法》出台前,原劃撥國有土地上城鎮住房已轉讓,但未繳納土地出讓金再次轉讓的。

    除此之外,因繼承、婚姻關繫變更進行析産(即離婚析産、婚内析産)不收取土地出讓金,待轉讓時再行收取。

    劃撥國有土地上城鎮住房轉讓繳納完土地出讓金後,土地權利性質由劃撥登記為出讓,出讓年期從購房人取得的《南昌市劃撥國有土地上城鎮住房轉讓補繳土地出讓金繳款确認單》落款時間起算,年限為70年。

    審校:楊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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