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按成交價的1%計算,由買方、受贈方支付;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則按購房總價款的2%交存。
觀點地産網訊:10月16日,石家莊市住建局發布《石家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石家莊市國土資源局關于經濟适用住房辦理交易、登記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開發企業建設經濟适用住房、單位自建經濟适用住房(集資建房)做出限售規定,拿本後2年或5年内禁止交易。
觀點地産新媒體查閱文件獲悉,《規定》中設置了時間分界點:2007年5月1日。
2007年5月1日前,開發企業取得《經濟适用住房銷(預)售許可證》的經濟适用住房項目和單位自建經濟适用住房(集資建房)項目取得經濟适用住房建設計劃批文的,不動産權屬證書須在附記欄注明:2年後上市轉讓。購房人在取得不動産權屬證書滿2年方可上市轉讓,並按政策規定繳納相關費用。
反之,如果開發企業在2007年5月1日後才取得證件批文的,則需5年後才能上市轉讓。
《規定》顯示,經濟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按成交價的1%計算,由買方、受贈方支付;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則按購房總價款的2%交存。
審校:鐘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