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就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征求意見 拟禁止房企直接收存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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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8 16:05

  • 房地産開發企業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時,應在預售方案中明确預售資金監管方案,並提交預售資金監管協議,同時不得直接收存房價款。

    觀點地産網訊:12月7日,中國唐山網站發布《唐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對<唐山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以進一步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合法權益,意見反饋時間截至2020年12月23日。

    觀點地産新媒體獲知,上述《通知》共30條,适用範圍為唐山市行政區域内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的項目預售資金收存、支出、使用及監督管理,監管期限自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始,至辦理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後止。

    《通知》強調,房地産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前,應選擇商業銀行(監管銀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開立專用賬戶的相關規定,開立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並按照一次商品房預售許可申請對應一個賬戶的原則,由監管機構、監管銀行、房地産開發企業三方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逐步推行協議電子化和電子簽章。

    房地産開發企業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時,應在預售方案中明确預售資金監管方案,並提交預售資金監管協議,同時不得直接收存房價款。購房人将全部購房款或者首付款存入監管賬戶後,方可打印商品房買賣合同;購房人貸款的,放款機構應當将購房貸款直接存入監管賬戶。

    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應全部存入專用賬戶,由監管機構對重點監管額度部分實行重點監管,優先保障工程建設。其中,采用裝配式建築技術且建築單體預制裝配率達到50%以上或者采用被動式超低能耗建築技術建造的商品房項目,其項目預售資金重點監管額度降低20%;采用被動式超低能耗建築技術建造的商品房項目,在重點監管資金中留存5%,在房屋竣工交付滿兩年後,解除監管。

    值得注意的是,房地産開發企業在監管賬戶外收取房價款、或者以收取其他款項為名變相收取房價款的,不予網簽合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産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停止銷售活動,並處監管賬戶外已收取房價款1%-3%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繼續違法銷售,情節嚴重的,處監管賬戶外已收取房款5%-10%的罰款,並暫停該房地産開發企業在本市全部房地産開發項目的網上簽約,将其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公示,記入河北省房地産企業嚴重失信名單(“黑名單”)。

    未将住房公積金貸款存入監管賬戶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處理;未将商業貸款存入監管賬戶的,由唐山銀保監分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處理,情節嚴重的,自發現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開展新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業務。

    此外,《通知》提出,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唐山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唐政發〔2015〕37号)同時廢止。

    唐山市住建局:唐山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審校:劉滿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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