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債總額為214.23億元,其中短期借款、應付賬款等流動負債147.72億元,長期借款、應付債券等非流動負債66.51億元。
觀點地産網訊:10月18日,重慶破産法庭官微發布了一則協信遠創重整案面向全國競選管理人的消息。
據觀點地産新媒體了解,2021年10月14日重慶市第五中級法院作出(2021)渝05破申428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申請人北京易禾水星投資有限公司對被申請人重慶協信遠創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協信遠創公司)的重整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産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企業破産案件社會中介機構管理人指定辦法》規定,本院決定采取競争方式選任管理人,面向全國邀請中介機構參與競争。
消息顯示,根據協信遠創公司提供的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資産負債表顯示,協信遠創公司母公司資産總計為261.65億元,其中貨币資金、應收賬款及其他應收賬款等流動資産為196.87億元,長期股權投資62.74億元、投資性房地産2.03億元、固定資産3.24萬元等非流動資産64.77億元;負債總額為214.23億元,其中短期借款、應付賬款等流動負債147.72億元,長期借款、應付債券等非流動負債66.51億元。
管理人申報條件為:
1.申報機構需為編入人民法院破産管理人名冊中的社會中介機構。鼓勵聯合申報,但聯合體中的社會中介機構不得超過兩家,同時申報時需确定一家機構為主申報機構。重慶市外社會中介機構申報的,須與編入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冊或本院管理人名冊一分冊中的社會中介機構聯合申報。
2.申報機構近五年來作為管理人共辦結2件以上,且每一件案件債權人數在200人以上、債權總額在100億元以上的破産重整或破産清算案件。
3.申報機構的總機構、各分支機構均拟參加本案申報的,由總機構、各分支機構協商一家機構申報。
4.申報機構及派出人員不得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産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第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不得或者不宜擔任管理人的情形。
據悉,該申請的報名時間為從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至2021年10月29日中午12:00。
據觀點地産新媒體此前報道,10月14日,重慶市五中法院破産法庭發布公告,“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05破申428号民事裁定,受理北京易禾水星投資有限公司對重慶協信遠創實業有限公司的破産重整申請。7月6日,北京易禾水星投資有限公司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對重慶協信遠創業有限公司破産重整。
法院經審查認為,協信遠創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具有破産原因,如不及時拯救,會給債權人、股東、員工及其他利害關繫人的利益帶來重大損失,其重整具有必要性。協信遠創公司設立時間較長,擁有較為成熟的業務管理團隊,在重慶及全國房地産行業具有一定知名度,並在全國多個城市持有開發建設項目公司股權。通過聽證,公司主要股東及主要債權人均同意協信遠創公司破産重整,具有重整價值和可行性。
審校:武瑾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