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規定,公共部位、共用設施和配套設施用電的電費、變壓器和線路損耗等可通過物業費、租金、服務費或公共收益等途徑解決,但不得将其計入終端用戶電價,變相不執行規定的電價標準,嚴禁重復收費。
觀點網訊:10月8日消息,海南省發改委、工信廳、住建廳和市場監管局發布《關于進一步明确非電網直供電環節電價政策及公攤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将于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通知》規定,公共部位、共用設施和配套設施用電的電費、變壓器和線路損耗等可通過物業費、租金、服務費或公共收益等途徑解決,但不得将其計入終端用戶電價,變相不執行規定的電價標準,嚴禁重復收費。
通知顯示,其制定背景是為進一步規範非電網直供電價格行為。
據了解,《通知》印發後,海南省該類型用電模式統稱“非電網直供電”。非電網直供電總體要求是依據《價格法》《電力法》等法律規定,非電網供電主體應按照非電網直供電價格政策收取電費,不得在終端用戶電費中加收其它費用。非電網供電主體向所有終端用戶收取(包括應收)的電費總和,以不超過同一周期向電網企業繳納的電費總額為限。
至于終端用戶電價標準如何确定,《通知》區分各類情況進行了明确:居民、農業用電嚴格按照政府規定的居民合表目錄電價、農業生産目錄電價執行。
同時,《通知》也規範了海南省在非電網直供電環節普遍存在的“充卡用電”購電模式的價格執行和差額退補。
而公攤電費包括公共部位、共用設施和配套設施用電的電費、變壓器和線路損耗等。非電網供電主體自用電,終端用戶自用電(含個人充電樁),以及公共充電樁、停車場、信息基礎設施等經營者用電不屬于公攤電費範圍。
公攤電費可納入物業費、租金、服務費收取或通過公共收益等途徑解決,但不可納入終端用戶電費一並收取。
《通知》規定,公攤電費通過物業費或其他形式約定解決的,應将約定的解決方式和執行標準進行公示,明碼標價收費。暫無法達成約定或約定無效,應如實在顯著位置公示當期公攤總費用核算方法、分攤周期、分攤範圍、各戶分攤方式和費用計算方法、當期電網企業的所有結算票據、核算的基礎數據。
其中,基礎數據應包括:各計量點電量、電費、平均電價,公攤電量和電費,應從公攤計算中扣除的非電網供電主體自用電量和電費、終端用戶總電量和電費及各戶明細、充電樁、停車場、信息基礎設施等以及其他用戶的電量和電費及明細。
另外,該通知公示不少于1個月,並保存上述信息至少2年,接受用戶監督和有關部門檢查。
審校:楊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