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統計局明确“統計造假”定義,包括僞造、篡改數據和失察兩種情況,均視為違紀行為,以維護統計數據真實性和公信力。
觀點網訊:1月22日,國家統計局明确了“統計造假”違紀行為的定義,包括進行統計造假和對統計造假失察兩種情況。
根據《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統計造假被視為違紀行為,具體表現為自行修改、僞造或篡改統計資料,打擊報復依法履行職責的統計人員,以及非法幹預統計調查對象提供統計資料等。
同時,對統計造假失察也是違紀行為,例如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大面積或連續發生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統計數據嚴重失實而未發現或不予糾正等情況。
這一規定有助于維護統計數據的真實性和公信力,促進統計工作的規範化和科學化。
審校:武瑾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