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媒體提供與太盟集團洽談的信息,但未完整說明雙方僅就合作的可能性進行探讨,尚無具體的方案或推進計劃,對投資者造成了誤導。
觀點網訊:江蘇中南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6月5日晚間公告,公司控股股東中南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日前收到《江蘇證監局關于對中南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4]102号)。
警示函指出:“經查,2024年4月20日,你公司與太盟投資集團(以下簡稱太盟集團)、江蘇資産管理有限公司就債務化解、引進戰略投資舉行座談會。你公司在座談會後将與太盟集團洽談債務化解、股權交易合作事項告知相關媒體,媒體對此進行報道。在ST中南股票價格連續11個交易日低于1元/股的敏感時點,你公司向媒體提供與太盟集團洽談的信息,但未完整說明雙方僅就合作的可能性進行探讨,尚無具體的方案或推進計劃,對投資者造成了誤導。”
江蘇證監局認為,中南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
因此,依據《信披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中南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同時,要求中南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在收到決定書的10個工作日内向江蘇證監局提交書面報告,以說明整改情況。
公告還指出,如果中南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對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内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在6個月内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審校:劉滿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