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發布《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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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6 16:23

  • 《實施細則》共六章、七十七條,包括總則,設立、變更與終止,支付業務規則,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旨在細化《條例》規定,為支付機構規範健康發展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觀點網訊:7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非銀行支付行業穩健運行和高質量發展。2023年12月,國務院公布《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為落實《條例》,切實保護用戶合法權益,更好發揮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服務實體經濟作用,近日,中國人民銀行出台《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号)、《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0〕第17号)同時廢止。

    《實施細則》共六章、七十七條,包括總則,設立、變更與終止,支付業務規則,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旨在細化《條例》規定,為支付機構規範健康發展提供有力制度保障。主要内容有:

    一是明确行政許可要求。按照《條例》設置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細化支付機構設立、變更及終止等事項的申請材料、許可條件和審批程序,持續提升監管規則透明度,優化營商環境。

    二是細化支付業務規則。明确支付業務具體分類方式和新舊業務許可銜接關繫,實現平穩過渡。規定用戶權益保障機制和收費標準調整要求,充分保護用戶知情權、選擇權。

    三是細化監管職責和法律責任。明确重大事項和風險事件報告、執法檢查等适用的程序要求。強化支付機構股權穿透式管理,防範非主要股東或受益所有人通過一致行動安排等方式規避監管。此外,還規定了中國人民銀行及分支機構的處罰權限和措施。

    四是規定過渡期安排。明确已設立支付機構應在過渡期結束前,達到有關設立條件、淨資産與備付金日均余額比例等要求。過渡期為《實施細則》施行日至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截止日,不滿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

    下一步,中國人民銀行将持續做好《條例》和《實施細則》貫徹落實工作,督促支付機構以服務實體經濟為本,堅守合規底線,堅持守正創新,推動非銀行支付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實施細則》的起草背景和原則?

    答:《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中央金融工作會議之後出台的金融領域首部行政法規,旨在全面加強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事前事中事後、全鍊條全領域監管,對支付機構的準入、業務規則、監管職責等作出了總體規定。《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作為《條例》配套的重要部門規章,進一步細化有關規定,确保《條例》可落地、可操作、可實施,推動行業規範健康發展。

    起草過程中,主要把握以下原則:一是堅持依法行政。細化《條例》有關行政許可事項工作要求,推動行政許可工作依據充分、流程規範、公開透明。優化變更事項審批程序,提升審批效率。二是堅持穩中求進。保持監管工作的延續性和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明确新舊支付業務銜接方式,設置較為充足的過渡期,确保平穩過渡。三是堅持規範與發展並重。統籌發展與安全,結合市場實際,合理适度提高注冊資本和淨資産要求,提升支付機構風險防禦能力,引導其回歸本源,提高服務實體經濟質量和水平。

    問:《實施細則》的主要内容是什麼?

    答:《實施細則》共設置六章、七十七條。第一章《總則》,明确制定依據和監管權限。第二章《設立、變更與終止》,明确支付機構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的申請材料、辦理程序和時限要求,規定支付業務許可證管理、分支機構備案等事項。第三章《支付業務規則》,細化支付業務分類方式和新舊分類銜接關繫、制度完備性、淨資産與備付金日均余額比例要求等。第四章《監督管理》,明确重大事項和風險事件報告、執法檢查等适用的程序規定,強化支付機構股權穿透式監管。第五章《法律責任》,明确中國人民銀行及分支機構對支付機構及其主要股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違規行為的處罰權限和措施等。第六章《附則》,主要規定過渡期安排等。

    問:《實施細則》對支付機構設置了不同的過渡期時長,有何考慮?

    答: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号),支付機構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由于各支付機構設立時間不同,支付業務許可證到期日也不同。為保障行政許可相對人權利,《實施細則》将過渡期設置為《實施細則》施行日至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截止日。《條例》施行前已設立的支付機構,拟繼續從事核準的部分或全部支付業務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換發長期有效的支付業務許可證。此外,個别支付機構需要一定時間調整以滿足淨資産有關要求,為确保平穩過渡,《實施細則》對淨資産與備付金日均余額比例要求也設置了同等時長的過渡期。

    考慮到17家支付機構支付業務許可證分别于2024年7月9日和2025年3月25日到期,距離《實施細則》施行日較近,為保障這兩批次支付機構具有充足的準備時間,《實施細則》将其過渡期放寬至12個月。

    問:《實施細則》出台後,中國人民銀行後續工作安排有哪些?

    答:中國人民銀行将嚴格落實《條例》和《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加強對非銀行支付行業的全鍊條監管,提升法治化、規範化水平,以服務實體經濟為本,更好保護用戶合法權益。一是開展宣傳解讀,及時答疑解惑,回應各方關切。二是抓緊完善相關制度規範,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做好相關制度文件立改廢釋工作,确保各項制度有效銜接。三是強化貫徹落實。根據有關工作安排,依法按程序開展支付業務許可證換發工作,督促支付機構堅守合規底線,推動非銀行支付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審校:勞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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