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要求,中國人民銀行繫統要認真學習領會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會議上關于當前經濟形勢和做好下半年經濟工作的重要講話精神,把思想和認識統一到黨中央關于經濟形勢的科學判斷上來,加大宏觀調控力度,加強逆周期調節,紮實做好下半年各項重點工作,增強經濟持續回升向好态勢。
央行召開下半年工作會議:落實好3000億元保障性住房再貸款政策
8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召開2024年下半年工作會議。會議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經濟金融工作決策部署,總結2024年以來工作,分析當前形勢,部署下一階段工作。中國人民銀行黨委書記、行長潘功勝出席會議並講話。中國人民銀行各黨委委員、國家外匯局各黨組成員出席會議。
會議指出,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上發表的重要講話,為做好金融領域改革發展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動指南。學習宣傳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和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中國人民銀行繫統的一項重大政治任務。中國人民銀行繫統将全面、準确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和會議精神,堅定不移走好中國特色金融發展之路,加快完善中央銀行制度,自覺把中央銀行各項工作融入到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局中謀劃推動,以實際行動擁護“兩個确立”、做到“兩個維護”,推動各項改革任務落實見效。
會議認為,2024年以來,中國人民銀行認真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中央金融工作會議決策部署,統籌把握短期與長期、穩增長與防風險、内部與外部的關繫,着力支持經濟高質量發展,切實維護國家金融穩定安全,持續深化金融改革開放,有效加強金融管理服務,縱深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各方面工作取得新進展、新成效。
一是穩健的貨币政策靈活适度、精準有效。一季度,下調存款準備金率0.5個百分點、支農支小再貸款再貼現利率0.25個百分點,引導5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下降25個基點,力度超市場預期。二季度,設立5000億元科技創新和技術改造再貸款、3000億元保障性住房再貸款,出台房地産金融支持政策組合。三季度,下調公開市場7天期逆回購操作利率、常備借貸便利利率各0.1個百分點,進一步引導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和中期借貸便利利率分别下行0.1個百分點和0.2個百分點。推動改革季度金融業增加值核算,整治違規手工補息和資金空轉,促進貨币信貸均衡平穩增長。兼顧内外均衡,人民币匯率在復雜形勢下保持基本穩定。持續強化“五篇大文章”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金融服務。延續實施碳減排支持工具。優化普惠小微貸款認定標準。延長普惠養老專項再貸款政策實施期限,試點拓展至全國並擴大支持範圍。
二是宏觀審慎政策和繫統性金融風險防控體繫進一步健全。金融支持地方債務風險化解取得階段性成效。積極支持房地産市場平穩發展,下調個人住房貸款首付比,取消全國層面個人住房貸款利率政策下限,下調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金融風險防範、預警和處置機制加快完善。有序推進國内繫統重要性銀行附加監管。完善繫統重要性保險公司監管框架。加強互聯網金融、非銀領域宏觀審慎管理。
三是金融改革開放和國際金融治理合作持續深化。金融市場制度建設紮實推進。完善債券市場制度,強化債券市場監管。金融高水平開放穩步擴大。完善境外機構投資者資金管理。加強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政策供給。人民币國際化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持續提升。加強外匯市場監管。提升外匯儲備經營管理能力。利用多邊平台加強宏觀政策協調,建設性參與國際規則制定。推動國際貨币基金組織份額總檢查。繼續牽頭做好G20可持續金融工作。做好中美、中歐金融工作組工作。完善與國際清算銀行人民币流動性安排。做好國際貨币基金組織在華設立上海區域中心相關工作。
四是金融服務和管理水平進一步提升。中國人民銀行法、金融穩定法、反洗錢法等重要立法修法取得積極進展。統籌推進金融支持長江經濟帶、西部陸海新通道等重點地區高質量發展。穩步推進金融服務鄉村振興。積極構建“五篇大文章”金融統計監測體繫。重點人群支付服務便利性明顯提升。穩妥推進數字人民币研發和應用。國家金庫工程建設取得階段性進展。推動地方征信平台實體化、市場化轉型升級。全面啟動迎接第五輪反洗錢國際評估準備工作。機構改革主要任務基本完成。
五是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推進。嚴格執行“第一議題”制度,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論述精神,健全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批示工作機制。全力配合二十屆中央巡視,堅持邊巡邊改,立行立改。加快領導班子和幹部人才隊伍建設,堅持忠誠、幹淨、擔當的用人導向。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全面加強黨的紀律建設的重要論述,在全繫統深入開展黨紀學習教育,認真學習貫徹《中國共産黨巡視工作條例》,推動内部巡視整改成果運用不斷深化,正風肅紀反腐取得新成效。
會議要求,中國人民銀行繫統要認真學習領會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會議上關于當前經濟形勢和做好下半年經濟工作的重要講話精神,把思想和認識統一到黨中央關于經濟形勢的科學判斷上來,加大宏觀調控力度,加強逆周期調節,紮實做好下半年各項重點工作,增強經濟持續回升向好态勢。
一是繼續實施好穩健的貨币政策。加大金融對實體經濟的支持力度,把着力點更多轉向惠民生、促消費。綜合運用多種貨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動性合理充裕,保持社會融資規模、貨币供應量同經濟增長和價格水平預期目標相匹配。推動社會綜合融資成本穩中有降。強化預期引導,保持人民币匯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穩定,堅決防範匯率超調風險。
二是加強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統籌規劃和政策落地。加快出台金融“五篇大文章”配套政策文件。持續落實好支持科技、綠色和民營經濟等已出台政策。繼續用好用足結構性貨币政策工具,激勵引導金融機構優化信貸結構。更大力度推進金融支持大規模設備更新和大宗耐用消費品以舊換新落地見效。建立健全重點領域統計監測和考核評估體繫。深入開展科技、綠色、中小微企業、鄉村振興等金融服務能力提升工程。
三是持續防範化解重點領域金融風險。紮實做好金融支持融資平台債務風險化解。防範化解房地産金融風險,落實好3000億元保障性住房再貸款政策,促進加快建立租購並舉的住房制度。推動建立權責對等、激勵相容的風險處置機制,積極穩妥推動存量風險處置。
四是深化金融改革開放和國際金融合作。持續加強金融市場建設和制度型開放。完善債券市場法制。推動票據市場健康發展。完善銀行間市場登記、托管、清算等業務。加強交易報告庫建設。持續優化債券市場直接入市、“債券通”、“互換通”運行機制。支持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鞏固提升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穩慎紮實推進人民币國際化。持續推進本外币一體化資金池試點,完善存量人民币資金池和自由貿易賬戶管理。支持優質主體發行熊貓債,鼓勵金融機構開展人民币跨境融資類業務。穩步推進央行間本币互換和本币結算合作。加強和完善外匯管理,擴大優質企業貿易便利化政策覆蓋面,升級擴圍跨國公司本外币一體化資金池政策。務實開展國際金融合作,推進全球宏觀政策協調。
五是持續提升金融服務和管理水平。深化法治央行建設。持續做好金融業綜合統計、貨币發行、支付清算、經理國庫、征信、反洗錢等管理和服務。強化集中采購、後勤服務、離退休幹部服務等内部管理。
會議強調,中國人民銀行繫統要堅持以政治建設為統領,堅定不移深化全面從嚴治黨。堅決落實黨中央對金融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把加強黨的領導貫穿于工作各方面全過程。在全繫統紮實開展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學習培訓。鞏固拓展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主題教育成果,堅持用黨的創新理論凝心鑄魂、指導工作。完善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督辦機制。認真落實意識形态工作責任制。紮實做好中央巡視整改,貫通推進本輪中央巡視與上一輪中央巡視、經濟責任和财務收支審計等整改。加強幹部隊伍建設,選優配強各級領導班子。進一步增強群團組織凝心聚力作用。持續抓好黨紀學習教育,堅定不移正風肅紀反腐,把嚴的基調、嚴的措施、嚴的氛圍長期堅持下去。
會議以視頻形式召開。中國人民銀行各部門、各省級分行、各所屬單位負責同志,派駐紀檢監察組負責同志,國家外匯局各部門負責同志參加會議。中央組織部、中央财經委辦公室、中央金融委辦公室、國務院辦公廳、審計署有關同志應邀出席會議。
住建部:将推進房屋定期體檢、保險及養老金制度建設
8月2日,住房城鄉建設部新聞發言人、住房改革與發展司司長王勝軍在國新辦發布會上宣布,住建部将推進房屋定期體檢、房屋保險、房屋養老金三項制度的建設。
王勝軍指出,制度創新對于提升安全韌性水平至關重要。他提到,房屋随着時間推移會老化,需要定期進行體檢以及時發現並解決潛在問題。為此,住建部計劃根據房屋建造年代和功能類型确定體檢的頻次。
此外,住建部還将建立房屋保險制度,利用市場化手段來完善工程質量和房屋安全監管機制。同時,房屋養老金制度的建立将為房屋體檢、維修和保險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王勝軍表示,住建部将加快這三項制度的建設進程。
住建部王勝軍:城市安全運行需要依靠科技手段
8月2日,住房城鄉建設部新聞發言人、住宅改革與發展司司長王勝軍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随着我國城市人口規模的不斷擴大,傳統的安全管理方式已難以滿足現代城市的需求。他指出,城市安全運行需要依靠科技手段,通過信息化、數字化技術實現對城市基礎設施的實時監測和管理。
王勝軍介紹,目前正在實施的城市生命線安全工程,旨在通過先進的監測技術,對城市的燃氣、供水、排水、供熱、綜合管廊和橋梁等設施進行實時監控。該工程的目標是實現對安全隐患的早期發現、預警和處置,從而推動城市風險防控從被動應對向主動預防轉變,提高城市安全管理的效率和準确性。
此外,王勝軍還提到,城市生命線安全工程的實施,将有助于從傳統的人海戰術向智慧防範轉變,确保城市運行的安全性和穩定性。通過這一工程的推進,可以更好地保障城市居民的生命财産安全,促進城市的可持續發展。
廣州發布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7月26日,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旨在完善住房保障體繫,加強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規範住房租賃補貼發放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運營與使用。該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以下為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全文内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體繫,加強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規範住房租賃補貼發放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運營與使用,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1号)、《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等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是指按照規定的條件通過發放住房租賃補貼、提供公共租賃住房的方式,以解決本市城鎮戶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
第三條 本市規劃、計劃、建設、分配、使用和管理公共租賃住房,發放住房租賃補貼,實施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适用本辦法。
第四條 本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适度保障、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市政府統籌全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工作,對涉及全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協調和監督。
各區政府負責統籌轄區内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具體實施工作,進一步完善本轄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體制、機制。
第六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是全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體繫,拟訂全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指導、監督全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工作。
市住房保障辦公室(以下稱市住房保障部門)是全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工作的具體實施機構,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籌集建設、資格審核、住房租賃補貼計發、房屋分配、房屋使用後續監管等工作,指導各區住房保障部門開展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相關工作。市、區住房保障部門可以委托市或區屬國有住房租賃公司,或者通過政府采購選定的專業化住房租賃經營機構等運營單位,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籌集建設、運營服務等工作。
民政部門負責審查核實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家庭的經濟狀況;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審查核實其住房困難狀況;發展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财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公安、退役軍人事務、稅務、地方金融管理、審計等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相關工作。
各區住房保障部門負責轄區内公共租賃住房籌集、住房困難狀況審查核實、房源配租、房屋使用後續監管以及違規行為查處等工作,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做好保障資格審核等相關工作,並配合市住房保障部門做好查處騙取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違規行為等工作。
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内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申請受理、資格初審等工作。
各區住房保障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相關工作經費納入市、區兩級财政預算。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應會同發展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等部門制定公共租賃住房保障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通過新建(含配建)、改建、購買、租賃、接管以及接受捐贈等方式籌集。鼓勵采取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等方式實施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集中新建,也可以在普通商品住宅項目或結合城市更新按需配建。具體在全市商品住宅用地供應和城市更新改造實施時,落實公共租賃住房配建任務,並可按照國家和省的政策要求並結合房地産市場情況适時調整。
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建成後根據土地出讓合同移交市住房保障部門或其指定單位管理的,應向全市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供應;移交區住房保障部門管理的,優先面向本區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供應,有剩余房源的,可面向全市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供應。配建項目的土地出讓合同應當明确公共租賃住房不得分割登記、分割轉移登記和分割抵押登記。
第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所需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應保盡保、實報實銷。依法收回的閑置用地,應優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用地,采取劃撥方式供應。公共租賃住房項目配套的經營性設施,按本市相關規定征收土地出讓金。
第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以滿足基本居住需求為原則。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賃住房,要綜合考慮住宅使用功能與空間組合、居住人口等要素,合理确定套型比例和結構,單套建築面積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體宿舍形式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應執行國家宿舍建築設計規範,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不低于5平方米。
第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近期建設實施規劃(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進行編制,充分論證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為完善公共租賃住房周邊配套,鼓勵公共租賃住房與周邊配套市政公用設施整體立項、同步實施。
第十四條 對于獨立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需符合國家對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標準的規定,在控制建築密度,保證日照、通風、消防和綠地率的前提下,可按照本市保障性住房規劃審批有關容積率規定的上限執行。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設計必須按規劃要求配置足夠的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公用設施,配套公共服務設施比例應不小于住宅建築面積的11%,其中,商業服務設施比例應按不大于住宅建築面積的5%進行設置。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可根據居住人群特征與生活需求,适當增加配置醫療衛生和養老設施。
第十五條 納入年度建設計劃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按程序納入市重點項目管理,加快辦理各項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工程嚴格按國家、省、市有關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準規範和建設程序進行勘察、設計、施工和驗收,工程質量應達到設計文件和承包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工程項目實行分戶驗收制度和質量終身負責制。建設單位須在建築物明顯部位設置質量責任永久性標牌,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住宅部分應按幢整體确權,由不動産登記部門在不動産權證上注明權利性質為“公共租賃住房”字樣,備注“不得分割登記、分割轉移登記和分割抵押登記。屬于企業所有的公共租賃住房可以依法整體(整幢)抵押、整體(整幢)轉讓,但不得改變其公共租賃住房性質”。
配套經營性設施可以獨立登記,可以依法轉讓、出租。
第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與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需求相适應的資金保障機制。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可以按下列渠道籌集: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
(二)市、區财政年度預算安排資金;
(三)每年從土地出讓淨收益提取不低于10%的資金;
(四)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
(五)可以納入的其他資金。
第十九條 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組織開展金融創新試點,探索通過公共租賃住房股權信托基金、發行債券、社保基金等渠道,籌措各類中長期低息貸款等用于公共租賃住房融資保障工作。
第二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按照國家現行有關規定免收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依法落實國家現行有效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章 申請與準入
第二十一條 城鎮戶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原則上以家庭為單位申請。申請家庭應當推舉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其他符合條件的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申請人、共同申請人相互之間應當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監護關繫並共同居住生活。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住房情況和經濟狀況列入申請家庭住房、家庭收入、家庭财産的計算範圍。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年滿30周歲的單身申請人可獨立申請;年滿16周歲的孤兒,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也可以獨立申請。家庭成員均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可由其法定監護人代為申請,通過發放租賃補貼方式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應當具有本市城鎮戶籍,並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兩種情況除外:
1.申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非本市城鎮戶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應當作為共同申請人;
2.戶籍因就學、服兵役等原因遷出本市的,可以作為共同申請人。
(二)申請家庭申請之月前12個月家庭收入、家庭财産符合政府公布的標準。申請家庭所有成員均年滿60周歲的,家庭收入、家庭财産標準可适當放寬。收入標準實行動态調整,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住房價格水平,參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報市政府批準後公布執行。
(三)申請家庭在本市無自有産權住房,或現自有産權住房人均建築面積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積低于10平方米,下同);租住的直管房住宅、單位公房人均建築面積低于15平方米。
(四)申請家庭未享受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共有産權住房、安居房、經濟适用住房、拆遷安置新社區住房、落實僑房政策專用房等購房優惠政策。
第二十三條 以下情形不納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産計算範圍:
(一)民政部門認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時,不計入其家庭收入的情形,以及優撫對象的撫恤金(一次性撫恤金)、補助金、優待金(含義務兵家庭)、慰問金、護理費,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金,住房保障部門發放的住房租賃補貼等;
(二)位于本市的自有産權住房;
(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規定或經市政府批準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符合以下情形的本市住房或住房份額,其面積納入申請家庭自有産權住房面積核定範圍:
(一)擁有合法産權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
(二)已辦理預購商品住宅預告登記的住房;
(三)已簽訂拆遷安置協議但未回遷的住房;
(四)其他實際取得的住房。
第二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申請、審核程序如下:
(一)申請。申請人可登錄指定網站線上申請,或到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線下申請,選擇領取住房租賃補貼或輪候公共租賃住房,申報收入、财産、住房以及婚姻狀況等基本情況,並簽訂履行住房保障權利義務承諾書。申請人應當對申報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二)初審。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規定進行初審。經初審通過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将審核意見提交區住房保障部門,同時将申請家庭的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信息推送至民政部門(核對機構),由其對申請家庭的收入财産進行核對。經初審不通過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家庭對初審結果有異議的,可按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三)復審。區民政部門根據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結果向區住房保障部門出具家庭收入、家庭财産具體金額的審核結果;區住房保障部門核查申請家庭的住房困難情況,並匯總區民政部門意見後,出具是否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復審意見。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家庭對復審結果有異議的,可按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四)公示。區住房保障部門将復審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情況,提交至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網站進行公示,並在申請人戶籍所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辦公場所同步公示,公示時間為20日。
(五)異議復核。對公示情況有異議的組織和個人,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區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異議。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完成調查核實,出具異議復核意見。經核實異議成立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六)公告。經公示無異議或經復核異議不成立的,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将申請家庭名單提交至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網站進行公告。
具體申請審查實施細則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另行制訂並公布。
第四章 住房租賃補貼與配租
第二十六條 住房租賃補貼標準按照人均保障建築面積、家庭人口、補貼標準、收入水平、區域等因素确定,並實行動态化管理,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保障對象收入層次以及市場租金水平等因素進行調整,報市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住房租賃補貼期限為5年。區住房保障部門對領取住房租賃補貼的對象應當發放住房租賃補貼通知書。通知書應載明住房租賃補貼標準、補貼期限、補貼發放起止時間、補貼對象權利義務等内容。
下列停止發放住房租賃補貼情形應當在通知書中列明:
(一)已承租直管房住宅或單位公房的保障對象,在領取住房租賃補貼後未在3個月内向所有權人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住宅或單位公房的;
(二)在領取住房租賃補貼期間,承租直管房住宅、單位公房的;
(三)依法應當停止發放住房租賃補貼的其他情形。
市住房保障部門應每月将住房租賃補貼存入保障對象提供的社會保障卡賬号。
第二十八條 選擇領取住房租賃補貼的,自公告次月起領取;選擇輪候公共租賃住房的,自公告之日起進入輪候程序,其中符合輪候期間領取住房租賃補貼的,可自公告次月起領取住房租賃補貼,至公共租賃住房入住通知書要求辦理入住時間的次月為止。
第二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集中分配和常态分配。市住房保障部門對經審核取得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資格的申請家庭實行輪候管理,具體輪候配租細則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另行制訂並公布。
申請家庭只限申請承租1套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房型應與申請家庭保障人數相對應。
第三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以單套建築面積計算,租金標準應當根據市場租金水平,結合保障對象困難程度、支付能力等因素分類依法确定,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區住房保障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
承租政府建設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戶籍家庭,按照家庭收入情況,實行差别化租金。法律、法規、規章或規範性文件明确可享受租金優惠政策的對象按優惠租金標準計租。經民政部門認定為低保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特困人員的孤寡老人免交租金。
廉租住房並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的租金計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為5年。租賃期滿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可以申請續租。租賃合同應載明房屋的基本情況、租金標準、租金收取方式、租賃期限、物業服務費的承擔、履約保證金、合同解除情形、違約責任、雙方權利義務等内容。
下列合同解除情形應當在租賃合同中列明:
(一)在公共租賃住房内或樓宇公共部位存放法律禁止存放的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經住房保障部門提醒後未及時整改的;
(二)已承租直管房住宅或單位公房的家庭,在入住公共租賃住房後,未在1個月内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住宅或單位公房的;
(三)在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後,又再承租直管房住宅、單位公房的;
(四)依法應當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應自收到解除合同或終止合同通知之日起1個月内結清有關費用,並按照《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第三十五條等相關規定,退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第三十二條 政府建設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上繳同級财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小區物業管理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按照不高于政府指導價向承租人收取物業管理費。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市、區住房保障部門或運營單位按規定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政府通過其他渠道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納入所在項目物業管理範圍,共享物業管理區域範圍内的公共服務和配套設施。
第五章 保障期管理、期滿審查與退出
第三十四條 享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期間,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财産、住房、人員結構和婚育狀況發生變化影響到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和標準的,保障對象應當自變動發生之日起1個月内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申報。經審核後,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可按相應的保障標準繼續享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按規定退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年滿18周歲,有獨立生活需要的,可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申請單獨退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其他家庭成員按照本條前款規定,經審核後,按對應的保障標準享受或者退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第三十五條 保障對象需要繼續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須在保障期限屆滿3個月前提交申請,進行資格期滿審查。期滿審查的相關流程參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相關規定執行。
經期滿審查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自期限屆滿次月起按對應的保障標準調整住房租賃補貼或續簽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
第三十六條 保障對象按期提交期滿審查資料的,如保障期限屆滿之日未完成期滿審查,保障期限屆滿日之後的審查期間(以下簡稱期滿後審查)停止發放住房租賃補貼,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按公布的同期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計租,不給予租金減免。
經期滿審核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自期限屆滿次月起按對應的保障標準調整住房租賃補貼或續簽租賃合同,並補發期滿後審查期間的住房租賃補貼,期滿後審查期間多繳交的租金用于抵扣後續的租金;不符合條件的,按規定退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第三十七條 保障對象未按期提交申報材料進行資格期滿審查的(不可抗力除外),自保障期限屆滿之日起,領取住房租賃補貼的,停止對其發放住房租賃補貼;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人應在1個月内結清有關費用,並按照《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第三十五條等相關規定,退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保障對象可在保障期滿之日起3個月内補交期滿審查資料,經審核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從審核通過次月起按對應的保障標準享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停發的住房租賃補貼不予補發。經審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按規定退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第三十八條 已取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的保障對象應當配合住房保障等相關職能部門依法開展的核查、檢查等工作,並自收到相關職能部門要求補充提交相關資料的書面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内,提交相關資料。
第三十九條 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定期核查保障對象的有關情況,對于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結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以及住房保障工作的實際情況,細化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退出機制,探索實施柔性退出管理。
第四十條 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在期滿審查完成後,應當自收到公共租賃住房期滿審查結果通知之日起,1個月内完成租賃合同的續簽工作。
第六章 社會力量參與
第四十一條 政府鼓勵用人單位等社會力量通過直接投資、間接投資、參股、委托代建等方式參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運營和管理。
社會力量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納入全市住房保障中長期規劃或年度計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免收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第四十二條 公益類事業單位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在取得投資部門立項以及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同意列入保障性住房建設計劃的批文後,其建設用地可采取劃撥方式供應。其他方式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屬于利用符合城市規劃的自有建設用地的,在取得投資部門立項以及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同意列入保障性住房建設計劃的批文後,可采取協議出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需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應以招拍挂公開出讓方式供應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原則上向本單位無房職工供應,具體的準入條件和分配方案由用人單位制訂,經工會或職代會同意後,報送所在區住房保障部門;有剩余房源的,可向其他符合本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對象供應。
其他社會力量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主要向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對象供應,具體的分配方案由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确定,報送所在區住房保障部門。
社會力量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分配結果報送所在區住房保障部門。
第四十四條 社會力量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不得高于政府公布的本地區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上限。具體租金標準由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确定,報所在區住房保障部門後實施。
第四十五條 社會力量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歸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所有,維修養護費用由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承擔。
社會力量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由其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自行管理,並受所在區住房保障部門監督。
第七章 監督與責任
第四十六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信息繫統,整合房屋管理、不動産登記、公安、教育、民政、社保、計生和社區等的信息資源,完善住房和保障對象檔案。
第四十七條 市、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通過定期核查、不定期檢查、入戶調查、信函索證等方式,加強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監管和住房使用情況巡查。
因處理投訴、舉報以及抽查等工作需要,或保障對象不主動辦理家庭情況變更申報、不主動參加期滿審查的,住房保障部門可會同民政部門針對特定保障對象主動開展核查工作。
第四十八條 市、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通過本部門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衆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公共租賃住房年度建設計劃、完成情況、分配政策、分配對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過程、分配結果和退出情況等信息。
市、區住房保障部門、民政部門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的工作人員對在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工作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除按照規定予以公開的信息外,應當予以保密。
第四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托、合同約定開展工作,並接受市、區住房保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運營單位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經查實,申請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等規定處理:
(一)不如實填報有關申請表的;
(二)提供虛假證明等材料的;
(三)拒不配合核查人口、戶籍、年齡、婚姻、收入、财産和住房等家庭情況工作,經查實屬于隐瞞或者虛報人口、戶籍、年齡、婚姻、收入、财産和住房等狀況的;
(四)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對違反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市、區住房保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或運營單位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並将處理情況反饋給舉報人或投訴人。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對公共租賃住房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為有異議的,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申訴,或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二條 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在規劃、計劃、資格審核、房源籌集、配租和監督管理等工作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等違規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在普通商品住宅項目及城市更新項目中配套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未按監管協議書約定進行同步建設、同步交付公共租賃住房或擅自改變公共租賃住房位置、面積、戶型和設計的,按照監管協議書的約定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上交所制定新一輪指數業務三年行動方案
8月2日,上海證券交易所(上交所)完成了《指數業務三年行動方案(2024-2026年)》的制定工作。
據悉,制定行動方案,是上交所深入學習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和中國證監會年中工作會議部署要求,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舉措,也是細化落實最近陸續出台新“國九條”以及資本市場“1+N”繫列政策文件的具體工作安排。
指數是金融市場的重要資源,是資金流動的“指揮棒”和市場“穩定器”。在中國證監會的領導下,近年來上交所不斷優化指數體繫,推動指數産品發行,在服務國家戰略、引導中長期資金、推進高質量發展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目前各繫列主指數和衍生指數合計超7000條,覆蓋股票、債券、商品、基金等多個資産類别,指數體繫覆蓋以滬深港為核心的全球20多個主要國家和地區,跟蹤産品規模約2.4萬億元。進一步提升本土指數影響力競争力,推動指數化投資理念為更多投資者所認可和接受,引導增量資金通過指數産品持續流入市場,是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促進投融資平衡的重要舉措。
行動方案緊扣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加快投資端改革”部署和新“國九條”“推動指數化投資發展”相關要求,按照強監管、防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主線展開,打造“上市公司—指數—指數産品—投資者”相互促進良性循環的指數化投資市場,服務世界一流交易所建設。具體内容可以概括為如下三方面。
持續豐富服務國家戰略和實體經濟的指數體繫。為投資者提供更多觀測維度和投資標的,進一步豐富寬基指數、“五篇大文章”指數、“上海指數”和跨境指數,主要包括持續豐富科創闆指數品種,編制更多行業均衡寬基指數、新質生産力主題指數、ESG和綠色指數、紅利指數、債券指數等,形成全面覆蓋、彰顯核心的多層次指數體繫,提升指數表征性和可投資性。
完善指數化投資生态。堅持金融為民的理念,積極挖掘優質公司納入指數,加強調研和宣傳推廣,推動樹立理性投資、價值投資、長期投資理念。豐富指數基金品類及指數衍生産品,拓展參與指數化投資渠道,完善适合包括中長期機構在内各類投資者參與的指數化投資生态,為資本市場帶來更多源頭活水。
逐步構建指數風險管理體繫。堅持将防控風險作為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題,統籌好發展和安全,完善指數管理體制機制和制度流程,增強風險監測、分析和處置能力,切實增強資本市場内在穩定性,助力指數業務平穩健康發展。
行動方案前期已向上交所指數專家委員會征求了意見。下一步,上交所将與有關各方一道,以更大力度、更實舉措抓好落實,持續探索指數業務發展壯大之路,攜手共促指數化投資再上新台階。
審校:徐耀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