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兩者的任職資格,《辦法》也作出了相關規定,除了要符合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相應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基本條件,還應在學歷、工作經歷以及具有擔任拟任職務所需的獨立性方面滿足相關要求。
觀點網訊:8月16日,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官網信息顯示,金融監管總局就《金融機構合規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該《辦法》共五章六十五條。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總則。明确《辦法》的制定依據、适用範圍、基本原則、相關定義和監管主體等。二是合規管理職責。分三節分别明确了董事會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首席合規官及合規官的設置與職責,以及合規管理部門的職責與分工。要求金融機構在總部設置首席合規官,在省級(計劃單列市)分支機構或者一級分支機構設置合規官。充分發揮首席合規官、合規官在合規管理體繫中上下傳導、左右協調、内外溝通的核心功能,統籌推進合規管理工作。強化業務條線的主體責任、合規部門的管理責任和内部審計的監督責任,做到有機統籌、有效銜接。
三是合規管理保障。完善首席合規官及合規官、合規管理部門及人員履職的相應保障措施。要求金融機構為合規管理部門配備充足、專業的合規管理人員,通過合規人員的專業性提升合規管理的有效性。明确首席合規官及合規官的參會權、知情權、調查權、詢問權、建議權、預警提示權等履職保障。四是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明确相關行政處罰及其他監管措施,對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特别是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首席合規官及合規官等未能有效實施合規管理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嚴肅追責,加大懲戒力度。五是附則。明确《辦法》施行日期及過渡期等事項。
審校:勞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