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新出讓土地、用于開發建設商品住房的建設項目,均應按照不低于該建設項目住房建築總面積5%的比例,配建保障房及相應産權車位。
觀點網訊:10月8日,上海印發《關于本市保障房配建的實施意見》。
意見指出,凡新出讓土地、用于開發建設商品住房的建設項目,均應按照不低于該建設項目住房建築總面積5%的比例,配建保障房及相應産權車位。
鼓勵保障對象較多的區域進一步提高建設項目的配建比例。
配建的保障房應無償移交區政府指定機構用于住房保障,並在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條件中予以明确。
對舊改地塊及其資源地塊商品住房項目,可調整保障房配建實施方式,具體辦法另行制訂。
審校:徐耀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