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的意見》等文件要求,促進公共數據資源合規高效開發利用,構建全國一體化公共數據資源登記體繫,規範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工作,我們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了《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觀點網訊:10月12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就《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的意見》等文件要求,促進公共數據資源合規高效開發利用,構建全國一體化公共數據資源登記體繫,規範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工作,我們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了《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此次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為2024年10月12日至2024年11月11日。公衆可登錄國家發展改革委門戶網站(http://www.ndrc.gov.cn)首頁“互動交流”版塊,進入“意見征求”專欄,提出意見建議。
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公共數據資源合規高效開發利用,構建全國一體化公共數據資源登記體繫,規範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工作,按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的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開展公共數據資源的登記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适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術語含義:
(一)公共數據資源,是指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依法履職或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産生的具有利用價值的數據集合。
(二)登記主體,是指根據工作職責直接持有或管理公共數據資源,以及依法依規對授權範圍的公共數據資源進行開發運營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三)登記機構,是指由數據主管部門設立或指定的,提供公共數據資源登記服務的事業單位。
(四)登記平台,是指支撐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全流程服務管理的信息化繫統。
第四條 公共數據資源登記應當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隐私和個人信息權益,遵循依法合規、公開透明、標準規範、安全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 登記要求
第五條 登記主體應對持有並納入授權運營範圍的公共數據資源進行登記。鼓勵對持有但未納入授權運營範圍的公共數據資源進行登記。
第六條 登記機構負責實施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執行全國統一的登記管理要求,按照行政層級和屬地原則提供規範化、標準化、便利化登記服務。
登記機構應建立健全數據資源登記管理責任機制,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妥善保管登記信息。
中央國家機關及其直屬機構、中央企業的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由國家數據局指定所屬事業單位負責辦理。
第七條 登記主體經業務審核後,通過登記平台提出登記申請,如實準确提供登記材料,並對登記材料内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涉及多個主體的,可共同提出登記申請或協商一致後由單獨主體提出登記申請。
登記主體在申請登記前應當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通過技術手段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對公共數據資源進行存證,确保來源可查、加工可控。
第八條 支持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參與公共數據資源登記活動,提供專業化服務。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管理和技術能力,嚴格按照委托或協議事項依法客觀、獨立、公正開展相關服務。
第三章 登記程序
第九條 公共數據資源登記一般按照申請、受理、審查、公示、憑證發放等程序開展。
第十條 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申請類型主要包括首次登記、變更登記、更正登記、注銷登記。
(一)首次登記:登記主體應按規定提交主體信息、數據合法合規性來源、數據資源情況、存證情況、産品和服務信息、應用場景信息、數據安全風險評估等申請材料。登記主體在開展授權運營活動並提供數據資源或交付數據産品和服務後,在20個工作日内提交首次登記申請。本辦法施行前已開展授權運營的,登記主體應按首次登記程序于本辦法施行後的30個工作日内進行登記。
(二)變更登記:對于涉及數據來源、數據資源情況、産品和服務、存證情況等發生重要更新或重大變化的,或者登記主體因機構重組等原因導致主體信息發生變化的,登記主體應及時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三)更正登記:登記主體、利害關繫人認為已登記信息有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經登記主體書面同意或有證據證明登記信息确有錯誤的,登記機構對有關錯誤信息予以更正。
(四)注銷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主體應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登記機構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之内完成注銷。
1.公共數據資源不可復原或滅失的;
2.登記主體放棄相關權益或權益期限屆滿的;
3.登記主體因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産或因其他原因終止存續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登記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日起,3個工作日内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需一次性告知登記主體補充完善,並按新補充後重新提交申請之日起計算受理日期。不予受理的,應當向登記主體及時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登記機構應當對登記材料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之内完成審核。審查未通過的,應當向登記主體說明原因。
第十三條 登記機構審查通過後應當将有關登記信息通過登記平台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登記公示内容主要包括登記主體名稱、登記類型、登記數據名稱、數據内容簡介。
公示期内對公示信息有異議的,相關當事人應實名提出異議並提供必要證據材料,登記機構應當對提出的異議進行調查審核,異議成立的,應終止登記。
第十四條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登記機構應按照國家數據局制定的電子憑證統一規範,向登記主體發放電子憑證。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構不予辦理登記:
(一)重復登記的;
(二)登記主體隐瞞事實或弄虛作假的;
(三)存在數據權屬争議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登記管理
第十六條 國家數據局加強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管理,推進登記服務標準化,依托登記信息和政務數據目錄,建立健全公共數據資源目錄。建設國家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平台,實現與各省級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平台對接,推動登記信息互聯互通。在全國範圍内實現電子憑證"一證一碼",支撐登記信息的查詢和共享。
省級數據主管部門應加強集約化建設,統籌開展本轄區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平台使用管理工作,強化數據共享、應用服務和安全保障。
第十七條 電子憑證原則上有效期三年,自發證之日起計算。對公共數據産品和服務登記,根據授權文件運營期限不超過三年的,憑證有效期以實際運營期限為準。
電子憑證有效期屆滿且需繼續使用憑證的,登記主體應該在期滿前60日内按照規定續展。每次續展期最長為三年,但不得超過授權運營期限,自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按規定續展的,由登記機構予以注銷並公告。
第十八條 登記機構應按照全國統一的登記材料要求,優化服務流程,提升登記便利化服務水平,規範、拓展電子憑證應用。
第十九條 國家數據局統籌開展公共數據資源登記標準體繫和登記工作評價機制建設。省級數據主管部門統籌開展對本轄區登記機構的服務水平評價。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全國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工作實行分級監督管理。國家數據局主管全國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工作。省級數據主管部門統籌負責本轄區的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工作。各級數據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跨部門的協同監管。
第二十一條 登記機構在登記過程中有下列行為的,由數據主管部門采取約談、現場指導或取消登記機構資格等管理措施:
(一)開展虛假登記;
(二)擅自復制、篡改、損毀、僞造電子憑證;
(三)私自洩露登記信息或利用登記信息進行不正當獲利;
(四)履職不當或拒不履職的情況;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
第二十二條 登記主體有下列行為的,經核實認定後由登記機構撤銷登記:
(一)隐瞞事實、弄虛作假或提供虛假登記材料;
(二)擅自復制、篡改、損毀、僞造電子憑證;
(三)非法使用或利用電子憑證進行不正當獲利;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
第二十三條 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不得與登記機構、登記主體之間存在重疊、隸屬或關聯關繫,在服務過程中不得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信息洩露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四條 登記機構、登記主體、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存在違反有關法律行為的,依法承擔相關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數據主管部門可依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數據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審校:徐耀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