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除安置房外 住宅規劃建面應建設不低于10%比例保障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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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8 15:58

  • 整治提升類項目不作要求,拆除新建類和拆整結合類項目,除安置房外的住宅規劃建築面積應當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建設保障性住房。

    觀點網訊:10月16日,《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于城中村改造項目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意見》出爐,要求拆除新建類和拆整結合類的城中村改造項目,除安置房外的住宅規劃建築面積應當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建設保障房。

    重點來看,《意見》表明,廣州城中村改造主要分為拆除新建、整治提升、拆整結合三類。其中,整治提升類項目不作要求,拆除新建類和拆整結合類項目,除安置房外的住宅規劃建築面積應當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建設保障性住房。

    單個城中村改造項目因資金平衡、規劃限制等約束條件難以達成10%比例的,應當确保至少達成5%比例(其中至少3%比例應當集中建設),其余建設量由項目所在區政府統籌提出切實可行的方式補足。這些方式包括:籌集保障性租賃住房折抵、轉移到其他城中村改造項目、另行供地、商品住房配建、收購商品房等。确有困難無法達成或者補足的,應當報請市政府審批同意。

    單個城中村改造項目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超過10%比例的,超出建設量可以結轉抵扣項目所在行政區其他城中村保障性住房建設量。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會同廣州安居集團建賬跟蹤記錄,每年底對尚未落實10%比例或者統籌補足的,又未經審批同意的情況反饋各區並上報市政府督查。

    《意見稿》提出,保障房建設按照“相對分離、集中布置、便于管理、安全舒适”原則,在征求村民、村集體經濟組織意見基礎上,分别以相鄰樓棟相對集中建設村民自住住房、租賃住房,确實不能整棟建設的,應當以連續樓層建設。租賃住房參照集中式公寓形式進行服務管理。

    復建安置區用于集中建設集體宿舍、單間宿舍、小戶型住宅等租賃住房的建築面積不低于村民、村集體回遷住宅建築面積的25%,倡導多建設集體宿舍、單間宿舍。

    《意見稿》明确,引導鼓勵将個人産權和集體産權的租賃住房委托村集體經濟組織、住房租賃機構整體市場化運營,或者将租賃住房以實物出資入股方式組建企業自主經營,也可以由市、區按照公共服務需要整租。復建安置區住房整租運營的,不影響産權人依法進行住房抵押、轉讓,或者按約定收回自住。

    審校:楊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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