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證券:收到證監會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被暫停債券承銷業務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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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0 19:45

  • 中原證券因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暫停債券承銷業務,暫停期限自2024年10月17日至2025年4月16日。

    觀點網訊:10月20日,中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披露,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近日,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關于對中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暫停債券承銷業務措施的決定》,原文如下:

    “經查,我會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一是幫助債券發行人與投資者簽訂債券咨詢服務協議,以給予票面利息補差費用的形式非市場化發債。二是在個别公司債券項目中,對發行人償債能力核查不充分,未發現發行人存在融資租賃合同違約事項且被法院裁定為被執行人。三是在個别項目持續督導期間未勤勉盡責,未發現發行人财務造假事項。四是原質控部門負責人領取項目承攬獎同時參與質控相關工作,質控底稿驗收把關不到位等。

    上述情況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四十五條;《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58号)第四條;《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類業務内部控制指引》第三十二條、第五十七條等規定。按照《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你公司在2024年10月17日至2025年4月16日期間,暫停債券承銷業務。

    你公司應引以為戒,認真查找和整改問題,建立健全和嚴格執行投行業務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規範,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切實提升投行業務質量。同時,你公司應嚴格按照内部問責制度對責任人員進行内部問責,並向河南證監局提交書面問責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内向我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内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同時,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關于對李昭欣、花金鐘采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要求公司總經理李昭欣先生及原公司副總經理花金鐘先生前往中國證監會接受監管談話。

    目前,公司其他業務經營正常。本次被責令暫停債券承銷業務對公司未來經營業績産生的影響存在不确定性,敬請廣大投資者理性投資,注意投資風險。

    審校:楊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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