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舉辦限制上,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财政性經費、國有資産、集體資産或者捐贈資産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公辦幼兒園不得轉制為民辦幼兒園。社會資本不得通過兼並收購等方式控制公辦幼兒園、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幼兒園不得作為企業資産在境内外上市。
觀點網訊:11月11日,教育部有關司局負責人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相關負責人明确表示,在舉辦限制方面,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财政性經費、國有資産、集體資産或者捐贈資産舉辦或參與舉辦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此外,公辦幼兒園不得轉制為民辦幼兒園,社會資本也不得通過兼並收購等方式控制公辦幼兒園和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同時,幼兒園不得作為企業資産在境内外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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