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範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14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契稅。(二)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積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14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征收契稅。
三部門發布房地産稅收新政 140平方米以下減按1%征收契稅
11月13日,财政部、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聯合發布《關于促進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
文件顯示,為促進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現就相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關于住房交易契稅政策
(一)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範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14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契稅。
(二)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積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14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征收契稅。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擁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購買的第二套住房。
(三)納稅人申請享受稅收優惠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家庭成員信息證明和購房所在地的房地産管理部門出具的納稅人家庭住房情況書面查詢結果。具備部門信息共享條件的,納稅人可授權主管稅務機關通過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關信息;不具備信息共享條件,且納稅人不能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的,納稅人可按規定适用告知承諾制辦理,報送相應的《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並對承諾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四)具體操作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财政、稅務、房地産管理部門制定。
二、關于有關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標準後相關土地增值稅、增值稅政策
(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標準的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繼續免征土地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有關城市的具體執行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具體執行標準公布後,稅務機關新受理清算申報的項目,以及在具體執行標準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報但未出具清算審核結論的項目,按新公布的標準執行。具體執行標準公布前出具清算審核結論的項目,仍按原標準執行。
(二)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標準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標準後,與全國其他地區适用統一的個人銷售住房增值稅政策,對該城市個人将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财稅〔2016〕36号)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五條第一款有關内容和第二款相應停止執行。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執行。《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産交易環節契稅 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财稅〔2016〕23号)同時廢止。2024年12月1日前,個人銷售、購買住房涉及的增值稅、契稅尚未申報繳納的,符合本公告規定的可按本公告執行。
房地産稅收新政發布 三部門有關負責人答記者問
11月13日,财政部、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布了《關于促進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降低土地增值稅預征率下限的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執行。
财政部稅政司,稅務總局财産和行為稅司、貨物和勞務稅司,住房城鄉建設部房地産市場監管司有關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此次調整房地産市場稅收政策的主要背景是什麼?
答:黨中央高度重視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允許有關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標準,完善房地産稅收制度。中央政治局會議強調,要促進房地産市場止跌回穩,抓緊完善土地、财稅、金融等政策,推動構建房地産發展新模式。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需要對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標準涉及的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優惠政策如何銜接予以明确,並結合當前房地産市場運行情況,進一步調整優化相關稅收政策,加大支持力度,促進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二、此次對房地産市場相關稅收政策做了哪些調整?
答:(一)加大住房交易環節契稅優惠力度,積極支持居民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土地增值稅預征率下限,緩解房地産企業财務困難。
契稅方面,将現行享受1%低稅率優惠的面積標準由90平方米提高到140平方米,並明确北京、上海、廣州、深圳4個城市可以與其他地區統一适用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稅優惠政策,即調整後,在全國範圍内,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只要面積不超過140平方米的,統一按1%的稅率繳納契稅。
土地增值稅方面,将各地區土地增值稅預征率下限統一降低0.5個百分點。各地可以結合本地區情況對實際執行的預征率進行調整。
(二)明确與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標準相銜接的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優惠政策,降低二手房交易成本,保持房地産企業稅負穩定。
增值稅方面,在有關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標準後,對個人銷售已購買2年以上(含2年)住房一律免征增值稅,原針對北京、上海、廣州、深圳4個城市個人銷售已購買2年以上(含2年)非普通住房征收增值稅的規定相應停止執行。
土地增值稅方面,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標準的城市,對納稅人建造銷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普通標準住宅,繼續實施免征土地增值稅優惠政策。
三、調整後的住房交易環節契稅優惠政策主要内容是什麼?納稅人如何辦理優惠政策?
答:(一)政策内容。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範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14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契稅。
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積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14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征收契稅。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擁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購買的第二套住房。
(二)辦理方式。納稅人申請享受稅收優惠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家庭成員信息證明和購房所在地的房地産管理部門出具的納稅人家庭住房情況書面查詢結果。具備部門信息共享條件的,納稅人可授權主管稅務機關通過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關信息;不具備信息共享條件,且納稅人不能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的,納稅人可按規定适用告知承諾制辦理,報送相應的《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並對承諾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具體操作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财政、稅務、房地産管理部門制定。
為讓更多的納稅人享受到政策紅利,對于2024年12月1日後個人購買住房申報繳納契稅的,以及2024年12月1日前購買住房但于2024年12月1日後申報繳納契稅的,符合新發布公告規定的均可按新發布公告執行。
四、與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標準相銜接的增值稅優惠政策主要内容是什麼?
答: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標準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標準後,與全國其他地區适用統一的個人銷售住房增值稅政策,對該城市個人将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
《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财稅〔2016〕36号)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五條第一款有關内容和第二款相應停止執行。
2024年12月1日前,個人銷售住房涉及的增值稅尚未申報繳納的,符合新發布公告規定的可按新發布公告執行。
五、與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標準相銜接的土地增值稅優惠政策主要内容是什麼?
答: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標準的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繼續免征土地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有關城市的具體執行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具體執行標準公布後,稅務機關新受理清算申報的項目,以及在具體執行標準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報但未出具清算審核結論的項目,按新公布的標準執行。具體執行標準公布前出具清算審核結論的項目,仍按原標準執行。
六、降低土地增值稅預征率下限的主要内容是什麼?
答:與我國房地産開發模式相适應,土地增值稅實行預征制度。為充分發揮土地增值稅預征的調節作用,稅務總局于2010年發文明确了各地區預征率下限,其中:東部地區為2%,中部和東北地區為1.5%,西部地區為1%。
此次調整,将各地區土地增值稅預征率下限統一降低0.5個百分點。調整後,東部地區為1.5%,中部和東北地區為1%,西部地區為0.5%。
七、稅務機關将采取哪些措施方便納稅人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答:為确保納稅人及時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紅利,稅務部門将會同有關部門采取一繫列措施,持續優化納稅服務,提升納稅人的滿意度和獲得感。
一是進一步提升窗口服務效能。公告發布後,各地稅務部門将以不動産登記辦稅“一窗受理”工作模式為依托,進一步優化線下窗口設置和線上操作流程,為購房群衆提供繳稅、辦證“一件事一次辦”的“一站式”服務。此外,稅務部門還将視需求采取增設服務窗口、延長辦稅時間等方式,為有需求的群衆提供辦稅服務。
二是進一步優化資料提供方式。持續加大部門協作信息共享工作力度,利用共享信息開展數據預填,減輕納稅人資料提供負擔和填報負擔。對于不具備信息共享條件且納稅人不能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的,納稅人可以按照現行規定選擇适用告知承諾制辦理。
三是進一步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各地稅務部門将會同相關部門結合地方實際,通過辦稅服務廳納稅輔導崗專人、12366納稅繳費服務熱線專線為納稅人提供專業的政策内容解讀和辦稅流程咨詢服務,快速響應納稅人關切,确保辦稅井然有序。同時,利用多種媒體媒介開展政策宣傳解讀,營造良好的稅收營商環境。
國稅總局:土地增值稅預征率下限降低0.5個百分點
11月13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降低土地增值稅預征率下限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10号)。
公告顯示,為更好發揮土地增值稅調節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将土地增值稅預征率下限降低0.5個百分點。調整後,除保障性住房外,東部地區省份預征率下限為1.5%,中部和東北地區省份預征率下限為1%,西部地區省份預征率下限為0.5%(地區的劃分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的規定執行)。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号)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同時廢止。
江蘇:不得新建100米以上住宅建築 嚴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建築
11月13日消息,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江蘇省自然資源廳、江蘇省消防救援總隊印發關于加強高層建築規劃建設管控的意見的通知。
通知顯示,城區常住人口300萬以上城市不得新建500米以上建築,嚴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建築。城區常住人口300萬以下城市不得新建250米以上建築,其中城區常住人口100萬-300萬城市嚴格限制新建150米以上建築,城區常住人口100萬以下城市嚴格限制新建100米以上建築。
各地一般不得新建100米以上的住宅建築,城區常住人口100萬以下城市嚴格限制新建80米以上住宅建築。
需新建超高層建築的,作為重大公共建設項目履行重大行政決策程序。相關部門在審批80米以上住宅建築、100米以上公共建築建設項目時,應征求同級消防救援機構意見,确保與當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城區常住人口300萬以上的城市新建250米以上建築,應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進行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和民用建築防火加強性措施等專題嚴格論證審查,並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備案復核。城區常住人口300萬以下城市新建150米以上建築,應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審查,並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備案。
審校:徐耀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