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君産業信托宣布,根據信托契約第21.3條,将沒收並復歸在支付日期七年内未被領取的款項。具體涉及2016年中期和末期分派,若至2024年12月20日仍未領取,将被沒收。此舉旨在規範基金單位持有人行為,确保信托資産合理利用。
觀點網訊:11月20日,冠君産業信托發布公告,根據信托契約第21.3條,鷹君資産管理(冠君)有限公司作為管理人,決定沒收並復歸冠君産業信托在支付日期七年内未被領取的款項。具體而言,分别于2016年10月6日及2017年5月26日派付的2016年中期分派及末期分派,若至2024年12月20日仍未領取,将被沒收並復歸冠君産業信托。
這一決定将影響那些未能及時領取2016年中期和末期分派的基金單位持有人。根據公告,這些款項在支付日期七年内未被領取,将被沒收並復歸冠君産業信托。這一規定旨在規範基金單位持有人領取分派的行為,确保信托資産的合理利用。
審校:武瑾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