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出台配售型保障房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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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0:49

  • 申購人須在廣州無自有産權住房且申購前3年内無房産轉移記錄、未享受購房優惠政策;戶籍家庭須累計繳納社保滿3年,高層次人才和博士無社保年限要求,碩士須滿1年、其他人才須滿2年。

    觀點網訊:11月19日,廣州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廣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簡稱《辦法》)。

    《辦法》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面向戶籍家庭和人才(含非戶籍人才)供應,重點保障人才。

    其中,申購人須在廣州無自有産權住房且申購前3年内無房産轉移記錄、未享受購房優惠政策;戶籍家庭須累計繳納社保滿3年,高層次人才和博士無社保年限要求,碩士須滿1年、其他人才須滿2年。

    《辦法》明确,除了劃撥用地集中新建外,還可以結合實際在商品住房、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等項目中配建。符合産權清晰、位置适宜、面積适中等條件的存量房,也可以轉化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此外,企事業單位可以利用自有存量建設用地與建設運營機構合作建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根據《辦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選址應布局在城鎮開發邊界内,按照職住平衡的原則,優先選址于公共交通便利、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

    在城市建成區,結合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危舊房改造等工作,統籌優化規劃指標,支持存量土地和空間用途轉換,有效增加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用地供給。

    在城市新建區,新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用地重點安排在軌道交通站點、公共交通樞紐、工業園區、高校、職業院校和戰略性新興産業聚集區等周邊,具備教育、醫療等基本公共服務配套設施。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單套建築面積原則上不超過90平方米,以實用緊湊型的兩居室、三居室成套住房為主,與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構建起有梯度、成體繫的保障房供應格局。

    根據《辦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當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申請,申購家庭确定1名主申請人,其配偶為共同申請人。一個家庭只能擁有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申請家庭分為戶籍家庭和人才家庭兩類,準入條件包括戶籍、住房、社保、年齡四方面内容。

    對于戶籍家庭,主申請人需有本市戶籍且在我市累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滿36個月;主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無自有産權住房且申購前3年内在本市無自有産權住房轉移記錄、未享受購房優惠政策;單身申請人需年滿30周歲。

    對于人才家庭,無本市戶籍要求,主申請人需滿足相應的學歷學位、職業資格或人才認定要求和前述住房要求;高層次人才、博士無社保年限要求,碩士須累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滿1年、其他人才須滿2年;單身申請人沒有年齡要求。

    根據《辦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采取現房銷售模式。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銷售基準價覆蓋土地成本、建安成本、财務費用、銷售管理費用、合理利潤以及相關稅費等,按照工薪收入群體可負擔、項目資金可平衡、發展可持續的原則,綜合考慮住房保障政策、房地産市場情況,結合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的一定比例确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單套住房的銷售價格在銷售基準價的基礎上,結合房屋樓層、朝向等因素确定,上下浮動比例不超過20%。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實施封閉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違法違規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變更為商品住房。同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出租、長期閑置。

    持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期間,承購人在本市另行購買自有産權住房的,應當向建設運營機構申請通過回購方式退出所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並妥善辦理産權轉讓和退房手續。

    戶籍家庭承購人全體家庭成員戶籍遷出本市,人才家庭承購人全體家庭成員不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的,應當退回所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建設運營機構回購。

    審校:徐耀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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