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奧園集團有限公司作為公司債券發行人,未披露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重大事項,未及時披露未能清償到期債務、涉及重大訴訟仲裁、董事監事變更的重大事項,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0号)等相關規定。
觀點網訊:11月25日,廣東證監局公示《關于對奧園集團有限公司、郭梓甯、林顯團、陳志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奧園集團有限公司作為公司債券發行人,未披露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重大事項,未及時披露未能清償到期債務、涉及重大訴訟仲裁、董事監事變更的重大事項,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0号)等相關規定。
該公司時任董事長、行政總裁郭梓甯,時任執行董事、總經理林顯團,時任财務負責人、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陳志斌未按相關規定保證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對上述有關事項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有關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奧園集團、郭梓甯、林顯團、陳志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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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校:徐耀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