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雲昌仍适合擔任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理由包括監管公告所載的調查結果及結論並未說明顧雲昌不适合擔任香港上市公司的董事,監管公告所載的事項不涉及顧雲昌的任何不誠實、欺詐或誠信問題,且顧雲昌已确認将會參加相關培訓。
觀點網訊:12月3日,世茂服務控股有限公司發布公告,披露陽光100中國控股有限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顧雲昌的紀律行動。
公告指出,陽光控股包括顧雲昌在内的八名董事,因在發放及執行貸款和未能确保陽光控股設有足夠而有效的内部監控措施等方面,違反了上市規則第3.08條下的董事責任,以及第3.09B(2)條下未能盡力促使陽光控股遵守上市規則的責任。對此,聯交所指示顧雲昌須參加24小時有關監管、法律議題及上市規則合規事宜的培訓。
世茂服務董事會(顧雲昌除外)經審議後認為,顧雲昌仍适合擔任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理由包括監管公告所載的調查結果及結論並未說明顧雲昌不适合擔任香港上市公司的董事,監管公告所載的事項不涉及顧雲昌的任何不誠實、欺詐或誠信問題,且顧雲昌已确認将會參加相關培訓。
顧雲昌亦向世茂服務确認並無其他與其有關的資料需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2)(h)至(v)條的規定須予披露,表示概不知悉任何其他需要提請本公司股東關注的事宜。
審校:徐耀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