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管、基金、信托、REITs以及上市公司資訊,盡收眼底。
央行、國家外匯局、香港證監會同步發布基金互認的配套規則
12月20日,中國證監會官網宣布修訂並發布《香港互認基金管理規定》,旨在進一步規範内地與香港基金互認的管理,提高市場透明度和效率。同時,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局也對《内地與香港證券投資基金跨境發行銷售資金管理操作指引》第十條進行了适應性修訂。
此次修訂的核心内容是将“香港(内地)基金内地(香港)發行募集資金規模原則上不得超過基金總資産的50%”修改為“香港(内地)基金内地(香港)發行募集資金規模占基金總資産的比例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和香港證監會關于互認基金管理的有關規定”。
此外,香港證監會官網也發布消息稱,基于對等原則,香港證監會同步修訂發布《有關内地與香港基金互認的通函》,對内地互認基金有關客地銷售比例限制、投資者管理職能轉授權限制、基金類型等作對等修改。
北交所:建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評價體繫
12月20日,北京證券交易所在中國證監會的統籌指導下,正式發布了《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監管指引第12号——信息披露工作評價》。該指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標志着北交所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方面邁出了重要一步。
此次發布的指引旨在通過設立A、B、C、D四個評價等級,並在統一基準分的基礎上進行加減分以确定初始評級,随後利用“負面清單”對評價結果進行調整,從而提高評價的有效性和準确性。這一舉措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增強市場透明度,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
在評價流程方面,上市公司需對照檢視並提交自評情況,北交所将復核這些自評結果並形成最終的評價結果,同時對外公示。此外,為了提升評價工作的公信力和透明度,還引入了異議申請機制。
此次指引的發布,是北交所在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和《國務院關于加強監管防範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若幹意見》等政策文件要求的具體行動。
深圳證監局對招商證券發出警示函
12月20日,深圳證監局對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招商證券)發出警示函,指出其在業務開展中存在多項管理問題。此次監管措施涉及經紀業務管理不完善、營銷人員違規操作、場外衍生品業務管理不足,以及交易風險管控和保證金管理等方面的不足。
具體而言,招商證券在經紀業務管理方面存在缺陷,部分營銷人員通過互聯網平台進行違規操作。此外,公司在場外衍生品業務管理上未能充分核查交易對手的身份及交易目的,顯示出管理上的不足。同時,招商證券在交易風險管控和保證金管理方面也存在缺陷。
鑒于上述問題,深圳證監局依據相關法規對招商證券采取了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招商證券若對監管決定有異議,可在規定期限内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訴訟。
深圳證監局對華鑫證券發出警示函
12月20日,深圳證監局對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此舉針對公司在證券經紀業務中暴露出的三大問題,顯示出監管機構對市場規範性的高度重視。
首先,華鑫證券在更新其經紀業務相關制度方面顯得滞後,未能及時調整以适應最新的法規要求。
其次,公司在人員管理方面存在明顯不足。特别是合規人員的考核和薪酬分配機制未能充分體現合規管理和廉潔從業的要求,個别合規人員甚至未由合規負責人進行總體考核。
最後,面對個别投資者适當性測試結果異常的情況,華鑫證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了解情況並提示風險。這不僅增加了投資者面臨的潛在風險,也可能損害公司的聲譽和客戶信任。
中信證券因管理不足被出具警示函
12月20日,深圳證監局對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此舉是因為中信證券在經紀業務和場外衍生品業務管理中存在不足,包括業務制度未及時修訂、客戶信息采集不規範、交易對手身份識别不深入等問題,違反了多項規定。
審校:武瑾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