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晟集團有限公司及潘偉明作為被執行人,涉及案号(2024)浙05執恢12号,執行標的金額3.71億元人民币,執行法院為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觀點網訊:2月17日,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發布關于福建福晟集團有限公司新增重大執行信息的臨時受托管理事務報告。
公告顯示,福建福晟集團有限公司及潘偉明作為被執行人,涉及案号(2024)浙05執恢12号,執行標的金額3.71億元人民币,執行法院為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中泰證券表示,将密切關注福建福晟集團有限公司債券的本息償付情況,以及對債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並嚴格按照《公司債券受托管理人執業行為準則》及相關債券《受托管理協議》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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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校:徐耀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