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5年3月1日起,香港、澳門金融機構入股保險公司,不再執行“最近一年末總資産不低于二十億美元”的規定。
觀點網訊:2月26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關于香港、澳門金融機構入股保險公司有關事項的通知。
通知顯示,2024年10月,内地與香港、澳門分别簽署了《關于修訂〈《内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繫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的協議二》《關于修訂〈《内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繫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的協議二》,其中對香港、澳門金融機構入股境内保險公司資質要求作出調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第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自2025年3月1日起,香港、澳門金融機構入股保險公司,不再執行“最近一年末總資産不低于二十億美元”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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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校:徐耀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