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100中國執行董事、主席兼行政總裁易小迪先生、執行董事範小沖先生及非執行董事範曉華女士被視作在禁售期内通過公開市場以強制出售方式,出售了樂升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500萬股陽光100中國股份,約占公司已發行股本的0.2%,因融資保證金出現違約。
觀點網訊:2月27日,陽光100中國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陽光100中國”)發布公告,披露了公司董事在禁售期内買賣證券的情況。
公告指出,陽光100中國執行董事、主席兼行政總裁易小迪先生、執行董事範小沖先生及非執行董事範曉華女士被視作在禁售期内通過公開市場以強制出售方式,出售了樂升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500萬股陽光100中國股份,約占公司已發行股本的0.2%,因融資保證金出現違約。
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陽光100中國董事在公司财務業績刊發當日及緊接年度業績刊發日期前60日内不得買賣任何公司證券,即所謂的禁售期。
除易小迪先生、範小沖先生及範曉華女士外的其他董事認為,此次禁售期内的出售事項是在特殊情況下根據上市規則附錄C3第C.14段發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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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校:徐耀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