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3月26日,華潤置地作為借款人,與一家銀行作為貸款人,就1億美元的定期貸款融資,訂立一份貸款融資協議。融資期限為自該貸款融資被提取款項或拟被提取款項之日起計三年。
觀點網訊:3月26日,華潤置地有限公司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13.18條發布公告稱,于3月26日,公司作為借款人,與一家銀行作為貸款人,就1億美元的定期貸款融資,訂立一份貸款融資協議。融資期限為自該貸款融資被提取款項或拟被提取款項之日起計三年。
華潤置地表示,根據該融資協議,如:(i)華潤集團不再為于本公司已發行股本中實益擁有及控制(直接或間接)合共不少于35%的單一最大股東,或(ii)華潤集團從實際角度而言並無或不再有能力控制本公司股東委任董事加入本公司的董事會,将構成違約事件。
截至本公告日期,華潤集團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且華潤集團持有本公司約59.55%的已發行股本的實益權益。
根據該融資協議,如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包括其繼任機構及地方機構)不再為華潤集團多于50%的已發行股本的實益持有者(不論直接或間接),亦構成違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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