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向承租人單次收取的租金金額一般不得超過3個月,收取的押金金額一般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並按照規定通過資金監管專用賬戶納入監管。
觀點網訊:3月26日,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鄭州市房屋租賃市場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到:強化住房出租管理。出租住房應嚴格遵守《條例》相關規定,單間租住人數和人均租住面積須符合以下要求:原則上,每個房間的居住人數不超過2人,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積不低于4.5平方米,但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繫等特殊情況的除外。
強化市場準入管理。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産經紀機構和轉租住房達到10套(間)(含)以上的個人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從事住房租賃經營的,其名稱和經營範圍應當注明“住房租賃”等規範性表述;從事住房租賃經紀服務的,經營範圍應當注明“房地産經紀”等規範性表述。
強化住房租賃交易資金監管。住房租賃企業從事轉租業務的,應遵守《條例》相關規定,按要求開設住房租賃交易資金監管專用賬戶。企業向承租人單次收取的租金金額一般不得超過3個月,收取的押金金額一般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並按照規定通過資金監管專用賬戶納入監管。押金托管和租金監管的具體規定,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
強化租賃行業信用管理。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誠信管理,将住房租賃從業主體和從業人員納入社會信用體繫建設,建立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産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評價制度,完善住房租賃從業主體信用檔案,綜合應用國家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強化評價結果的歸集共享和應用實效。
強化非住宅類房屋租賃管理。商業、辦公、廠房等非住宅類房屋租賃管理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有關合同備案、日常監管等工作由各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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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校:楊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