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撤職姚振華董事長資格並禁入保險業10年 前海人壽罰款8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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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4 17:20

  • 據調查,前海人壽存在編制提供虛假材料、違規運用保險資金等問題。同時做出對前海人壽罰款80萬元、給予姚振華撤銷任職資格並禁止進入保險業10年的處罰。

    觀點地産網訊:2月24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前海人壽涉嫌違法一案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指出,據調查,前海人壽存在編制提供虛假材料、違規運用保險資金等問題。同時做出對前海人壽罰款80萬元、給予姚振華撤銷任職資格並禁止進入保險業10年的處罰。

    以下是中國保監會行政處罰書公告全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前海人壽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前海人壽、姚振華、程靖剛、李濟偉、黃皓、孫磊提出了陳述申辯,我會對陳述申辯意見進行了復核。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前海人壽存在以下違法行為,違法事實具體如下:

    一、編制提供虛假資料的行為

    前海人壽在就2015年11月增資活動提交的相關報告中,作出股東增資資金性質為自有資金等陳述。經查,相關增資資金情況與報告陳述不符。

    時任董事長姚振華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二、違規運用保險資金的行為

    一是權益類投資比例超過總資産30%後投資非藍籌股票。2015年和2016年,前海人壽在權益類資産投資比例超過總資産30%後,投資了多支非藍籌股。

    時任副總經理兼财務負責人李明,時任資産管理中心總監遊海,時任資産管理中心風險管理部總經理程靖剛,時任資産管理中心權益投資部副總經理黃皓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二是辦理T+0結構性存款業務。2014年至2016年,前海人壽在某銀行辦理T+0結構性存款業務。

    時任副總經理兼财務負責人李明,時任資産管理中心總監遊海,時任資産管理中心風險管理部總經理程靖剛,時任資産管理中心固定收益部副總經理李濟偉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三是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資質不符合監管要求。2015年至2016年,前海人壽以間接投資股權方式,認購深圳某産業基金企業(有限合夥)等多只基金份額,上述基金的管理人在注冊資本、管理資産等方面,未達到我會對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資質要求。

    時任副總經理兼财務負責人李明,時任資産管理中心總監遊海,時任資産管理中心風險管理部總經理程靖剛,時任資産管理中心副總監孫磊,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四是未按規定披露基金管理人資質情況。2015年至2016年,前海人壽向我會提交的相關産業基金、股權投資基金項目材料報告,未按規定披露基金管理人的資質情況。

    時任副總經理兼财務負責人李明,時任資産管理中心總監遊海,時任資産管理中心風險管理部總經理程靖剛,時任資産管理中心副總監孫磊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五是部分項目公司借款未提供擔保。前海人壽投資的某文化金融中心項目、某度假酒店項目等項目,項目公司均向前海人壽股東進行了借款,但未按照規定提供擔保。

    時任副總經理兼财務負責人李明,時任資産管理中心總監遊海,資産管理中心風險管理部總經理程靖剛,時任資産管理中心副總監孫磊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違法行為有相關事實确認書、公司報告、銀行流水記錄、相關人員調查筆錄及任職文件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前海人壽、姚振華、程靖剛、李濟偉、黃皓、孫磊提出了陳述申辯。前海人壽及姚振華提出向我會提交相關資料的行為屬于“重大遺漏”,姚振華對該行為負有領導責任,非直接責任,該行為並非情節嚴重,請求減輕處罰,且撤銷任職資格和行業禁入並用屬于重復處罰等申辯意見。程靖剛、李濟偉、黃皓、孫磊均提出,其主觀上不存在違法違規的故意,請求免予處罰。

    我會經復核認為:前海人壽編制提供虛假資料的行為,事實清楚,情節嚴重,應當依法予以處罰。對直接責任人姚振華給予撤銷任職資格和行業禁入處罰,符合《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且相關責任人沒有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的情形。

    綜上,我會對前海人壽、姚振華、程靖剛、李濟偉、黃皓、孫磊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一、前海人壽向我會編制提供虛假資料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六條。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條,對前海人壽罰款50萬元;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給予姚振華撤銷任職資格並禁止進入保險業10年的處罰。

    二、前海人壽違規運用保險資金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零六條及《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四條,對前海人壽罰款30萬元;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李明警告並罰款8萬元,對遊海警告並罰款8萬元,對程靖剛警告並罰款10萬元,對李濟偉警告並罰款10萬元,對黃皓警告並罰款10萬元,對孫磊警告並罰款10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内持繳款碼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将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款碼将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内向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内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審校:楊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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