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政:打擊投機性購房 限價房實行“封閉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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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31 18:15

  •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要求,打擊投機性購房,在規範上市轉讓方面采取“封閉運作”方式。

    觀點地産網訊:10月31日,天津市國土房管局印發《關于規範限價商品住房管理有關意見》表示,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要求,打擊投機性購房,在規範上市轉讓方面采取“封閉運作”方式,即對于《通知》下發後核發銷售許可證的限價商品住房項目,購房人在購買5年後上市轉讓的,應轉讓給符合限價商品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政府指定的公司回購,所售房屋繼續用于住房保障,形成鼓勵自住改善、循環流轉、政府回購的封閉運行體繫。

    觀點地産新媒體查閱《意見》,天津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于符合限價商品住房條件的家庭不再核發《天津市限價商品住房購買資格證明》,統一調整為核發《天津市限價商品住房購買條件審核情況告知單》,已經核發的《天津市限價商品住房購買資格證明》,在規定期限内繼續有效。

    已經領取購買資格證明(《天津市限價商品住房購買資格證明》或《天津市限價商品住房購買條件審核情況告知單》)的家庭,在申請簽訂限價商品住房買賣合同前,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進行繫統篩查復核。符合購買條件的,可以辦理後續購房手續;對于新增住房、瞞報婚姻情況申請資格等,自動注銷購買資格,不得辦理後續購房手續。

    《意見》還指出,要加強房屋退出和轉讓管理,即申請《天津市限價商品住房購買條件審核情況告知單》的家庭,在資格有效期内通過買賣、受贈、置換等方式新增住房的(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住房、公産房等),應首先注銷《天津市限價商品住房購買條件審核情況告知單》,方可辦理新增住房轉讓手續。凡購買新建限價商品住房的,交納契稅滿5年後方可轉讓(繼承除外),繫統自動在不動産權屬證書上予以注記。

    凡在《意見》下發後核發銷售許可證的限價商品住房項目,購房人在購買5年後上市轉讓的,應轉讓給符合限價商品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政府指定的公司回購,回購價格為原購房款與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最高不得超過回購前3個月内同區域普通商品房項目平均銷售價格的80%,回購房屋根據屆時情況面向住房保障家庭出租、出售。

    此外,《意見》要求加大市場監管力度,已取得限價商品住房土地的開發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的約定辦理土地、規劃和建設相關手續,加快項目建設和上市進度。未按照合同約定建設或建設進度延誤的,按照相關違約條款處理。

    具備銷售條件的,開發建設單位應根據項目建設進度並結合申請家庭需求情況,以幢為最小單位及時申請辦理商品房銷售許可證,不得捂盤惜售。

    開發建設單位應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銷售,銷售價格不得高于核定價格; 為保證限價商品住房配售的公平性,項目搖号過程由開發建設單位組織,購房家庭代表、公證處全程監督。對于發布虛假信息,違規收取中介服務費用的機構和個人,按照《天津市房地産交易管理條例》、《房地産經紀管理辦法》、《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審校:劉滿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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