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發布10條“租金貸”監管舉措 确保住房租賃市場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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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30 16:00

  • 明确了開展個人“租金貸”業務條件、代理經租企業須提示風險、加強風險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主體責任、建立並嚴格執行面談制度等要求。

    觀點地産網訊:9月30日,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及上海市房屋管理局等五部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規範本市代理經租企業及個人“租金貸”相關業務的通知》,推出10條具體監管舉措,明确了開展個人“租金貸”業務條件、代理經租企業須提示風險、加強風險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主體責任、建立並嚴格執行面談制度等要求。

    觀點地産新媒體了解到,為了促進代理經租企業規範經營,切實防範個人"租金貸"及相關業務風險,确保本市住房租賃市場健康發展,上海市通知要求如下:

    一、無"住房租賃經營"業務範圍、未經本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未加入本市房地産經紀行業協會的代理經租企業不得合作開展個人"租金貸"業務。代理經租企業不得與未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無金融許可證的機構合作開展個人"租金貸"及相關業務。相關行業組織應當制訂統一的行業標準,明确允許合作開展個人"租金貸"業務的代理經租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

    二、代理經租企業利用房東房源與金融機構合作開展個人"租金貸"業務,應當事先征得原始房東書面同意。代理經租企業不得強制或誘騙租客使用個人"租金貸"産品,不得在簽約前收取定金或設置其它條件,不得收取與個人"租金貸"業務相關的其他費用。個人"租金貸"貸款合同和住房租賃合同應當分别簽署,有關住房租賃租金貸款的内容不得出現在住房租賃合同中。

    三、發揮住房租賃公共服務平台的行業監管作用。代理經租企業應當按規定使用全市統一的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本,進行住房租賃合同網簽。住房租賃合同未經網簽的,金融機構不得為其辦理個人"租金貸"業務。

    四、代理經租企業應當嚴格把控自身杠杆率,密切關注企業流動性。個人"租金貸"的放款周期,應當與代理經租企業向房東支付租金的周期相匹配。流動性緊張的企業應當采取加強資本投入、縮小個人"租金貸"業務規模等方式降低杠杆率,並做好資金鍊斷裂的風險處置預案,确保租客、房東利益不受損失。

    五、代理經租企業不得套取銀行業金融機構信用,不得利用個人"租金貸"業務沉澱資金惡性競争搶占房源,不得哄擡租金搶占房源。

    六、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個人"租金貸"業務應當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應當嚴格按照《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0年第2号),依據"了解客戶、依法合規、風險可控、權責明确、公平誠信"原則,審慎開展相關業務。

    七、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個人"租金貸"業務時,應當有效履行貸前調查、貸中審查、貸後管理的主體責任,不得将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個人"租金貸"資金應當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對象支付。

    八、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並嚴格執行面談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實身份。應當充分告知借款人貸款的真實情況,包括但不限于貸款金額、貸款利率、逾期責任、貸款期限等内容,並确認借款人借貸的真實意願。

    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結合申請人的收入、負債、支出、貸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貸款金額和期限,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住房租賃期限。

    十、對違反通知規定的代理經租企業、金融機構,由相關管理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理。同時,将違規代理經租企業納入風險警示名單向社會公示,並通報市場監管、網絡監管等部門暫停代理經租企業房源發布業務。

    審校:楊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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