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新增租賃住房租期不得超20年 防範“以租代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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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2 11:23

  • 押金鼓勵押一付一,最高不得超過月租金三倍,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不宜超過一年,要求住房租賃合同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

    觀點地産網訊:7月1日,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聯合印發《關于規範新增租賃住房有關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對自持型租賃住房的不動産登記進行了規定,主要是兩點,一是明确用途為“自持租賃住房”,二是“不得改變性質”,目的是促進此類住房用途明确,防範明租實售等情況的出現。

    《通知》明确,所謂“新增租賃住房”包括《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自持租賃住房、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的租賃住房、經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批準新建或改造的租賃住房四種類型。

    同時房地産開發企業、村集體對于各自的新增租賃住房既可自主出租經營,也可與住房租賃企業等合作出租經營。

    新增租賃住房不限定承租主體。租金價格由租賃雙方參考《廣州市房屋租金參考價》並結合市場水平協商确定。經政府部門按市場價格團租後用作公共租賃住房(人才公寓)的,按照公共租賃住房(人才公寓)相關規定執行。押金鼓勵押一付一,最高不得超過月租金三倍,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不宜超過一年,要求住房租賃合同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

    並且要求經營新增租賃住房的房地産開發企業、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産經紀機構、村集體等應将其出租的房源信息如實錄入廣州市房屋租賃信息服務平台。在項目宣傳推廣時,不得誘導、強迫、引導承租人參與任何有金融風險的行為。同時宣傳時也不得出現“投資”“升值”“名校”“首付”“月供”“不限購”“不限貸”等涉嫌誤導、欺騙和虛假宣傳字樣。

    此外,在“穩定租賃住房性質”方面,《通知》規定,用于建設自持租賃住房的土地出讓時,應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約定,地塊所建自持租賃住房應當整體辦理不動産登記。不動産登記部門應在其不動産權證和登記簿上注記用途為“自持租賃住房”,載明“不得分割、銷售、轉讓及拆分抵押。房地産開發企業發生合並重組、股權轉讓等特殊情形的,自持租賃住房應整體轉讓,轉讓後自持租賃住房性質不變”。

    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的租賃住房,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整體申請不動産登記。不動産登記部門應在不動産權證和登記簿上注記“不得分割、分拆銷售、分拆轉讓及分拆抵押”。

    廣州市住建局有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将繼續按照中央有關工作要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增加租賃住房供應,不斷夯實完善租賃住房制度體繫。

    審校:劉滿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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