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城修訂跟投管理辦法 最高權力機構調整為董事會新增風險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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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6 09:18

  • 華僑城将過去黨委會是項目公司實施跟投的最高決策機構,調整為董事會是項目跟投工作的最高權力機構,項目跟投管理辦法須經公司黨委會、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可執行。

    觀點地産網訊:11月25日,深圳華僑城股份有限公司發布公告稱,其于當日舉辦的董事會臨時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修訂<深圳華僑城股份有限公司項目跟投管理辦法>的議案》。

    據觀點地産新媒體了解,該方案将跟投項目範圍由原本适用于華僑城投資開發的項目,包括純銷售型項目及包含銷售型的綜合性項目調整為投資開發的新型城鎮化項目。且原則上所有投資項目必須實施跟投,确因項目類型、性質不适合開展跟投的,應經華僑城黨委會審批同意。

    在跟投管理機制方面,華僑城将過去黨委會是項目公司實施跟投的最高決策機構,調整為董事會是項目跟投工作的最高權力機構,項目跟投管理辦法須經公司黨委會、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可執行。

    在跟投額度方面,從每個項目的跟投總額上限為項目預計投資峰值的10%(強制+自願的比例之和)等條件,調整為每個項目跟投資金不超過該項目經營資金峰值的5%;同時根據項目經營資金峰值大小,每個項目跟投資金最低不得低于200萬元。合資項目跟投額度上下限需按照華僑城方在項目中的權益比例折算。

    此外,華僑城還将跟投人員、跟投本金的進入及返還、跟投收益分配以及風險保障方面做出相應調整及更新。

    其中風險保障為新增條例,具體為:跟投退出時,若項目虧損,華僑城在扣除完風險備用金後,有權追回跟投人員應承擔的虧損。二級單位及項目公司主要負責人每年獎勵年薪的10%(屬于延遲支付獎勵年薪風險金的一部分)作為項目跟投的風險擔保金,待次年可進行清算的跟投項目清算審計完成後,視項目盈虧狀況進行返還。若項目盈利,則全額返還;若項目虧損,則在補足跟投人員尚應承擔的項目虧損後,方可返還剩余獎勵年薪。

    審校:楊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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