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新規:逾期交房房企計入企業不良行為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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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9 10:49

  • 為保護購房者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商品房交付管理,開發企業要嚴格遵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房期限和條件進行交付;項目要竣工驗收合格且符合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後才交付。

    觀點地産網訊:1月17日,海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關于加強預售商品房交付管理的通知》(海住建管[2020]77号),對于預售商品房交付管理環節提出了若幹規則。

    觀點地産新媒體查閱獲悉,該《通知》發布是由于近期海口市住建局收到市民投訴,經調查,部分預售商品房項目存在逾期交房或違規交房的現象,損害了購房者的合法權益。

    為保護購房者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商品房交付的管理,《通知》提出開發企業要嚴格遵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房期限和條件進行交付;項目要竣工驗收合格且符合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後方可交付。

    如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竣工驗收備案交付的,根據《關于加強房地産市場監管規範市場秩序的通知》第十一條之規定,開發企業必須在開發項目的消防、人防、質量、環保和規劃等驗收合格,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證明後,方可将商品房交付使用。

    此外,開發企業如違反以上規定,要承擔相應的合同違約責任,且住建局還将對開發企業不誠信的行為采取若幹監管措施,如項目未按期交付使用或存在不能按期交付風險的,将按《海南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暫行辦法》第十六條之規定,通知監管銀行暫停撥付監管賬戶内的全部預售資金,並啟動應急措施,協調相關部門監督監管賬戶内資金的使用。並将未按期交房的開發企業計入企業誠信度不良行為記錄,限制該企業後期項目的後續辦理及取消預售資金的便捷使用。

    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之規定,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並将違規交房的開發企業計入企業誠信度不良行為記錄,限制該企業後期項目的後續辦理。

     

     

    審校:楊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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