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共有産權住房:承購人産權份額原則上不低于50% 覆蓋港澳居民

观点网

2020-02-13 20:11

  • 在此前的政策基礎上增加覆蓋了港澳居民,同時進一步明晰承購人産權份額原則上不低于50%,不得分割個人産權份額以及增購政府産權份額,取得産權5年後方可通過搖号抽簽等方式轉讓。

    觀點地産網訊:2月13日,佛山市住建局發布《關于推進共有産權住房政策探索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修改稿)》(下稱《修改稿》)並向社會征集意見建議。

    在供應對象及條件方面,文件在此前的政策基礎上增加覆蓋了港澳居民,同時進一步明晰承購人産權份額原則上不低于50%,不得分割個人産權份額以及增購政府産權份額,取得産權5年後方可通過搖号抽簽等方式轉讓。

    觀點地産新媒體查閱獲悉,在建設標準上,《修改稿》提到,共有産權住房應以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為主。

    《修改稿》稱,一個家庭只能購買一套共有産權住房,並享受與購買商品住房同等的落戶、入學等公共服務。已承購共有産權住房的家庭和個人,其家庭成員不再另外享受本市住房保障的政策,包括申請承購共有産權住房和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等。

    在申請對象方面,《修改稿》劃分了本市戶籍居民和新市民兩類群體,在原方案基礎上修改了申請要求,增加覆蓋了港澳居民家庭及個人。

    其中,本市戶籍居民是指,需具有本市戶籍,家庭成員及本人在本市沒有自有住房且5年内沒有住房轉讓記錄的家庭或個人;或戶籍在村委會的家庭,除符合上述條件外,且在本市未享受過宅基地政策可以申購。相比原方案,修改了“家庭成員在本市沒有自有住房或雖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少于15平方米”的要求。

    新市民群體,是指本人在本市常年生活或工作,持有本市居住證,在本市連續購買社保5年及以上,家庭成員及本人在本市沒有自有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家庭或個人,包括在粵工作和生活且家庭成員在本市沒有自有住房的港澳居民家庭或個人。

    《修改稿》提出,該類住房采取代持機構委托房地産估價機構評估方式,參考同時期、同地段、同品質的普通商品房市場價确定。相比原方案,修删了“該類房一般低于同期同地段樓盤普通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的10-20%”表述。

    為進一步明晰産權劃分,《修改稿》強調,承購人的産權份額為共有産權住房銷售價格占評估價格的比例,原則上不低于50%,其余部分為政府産權份額。承購人不得分割個人産權份額以及增購政府産權份額。

    此外,《修改稿》提及,承購人購買共有産權住房可參照商品住房有關貸款規定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不動産登記部門應依照按份共有财産抵押登記規定及時受理抵押登記申請,提高抵押登記效率。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符合共有産權住房供應對象要求的,可優先享有共有産權住房購買資格。購買共有産權住房的承購人需要使用住房公積金的,可按照國家規定向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申請。代持機構不與承購人共同承擔抵押義務。

    審校:劉滿桃



    相關話題讨論



    你可能感興趣的話題

    樓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