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城:将建立有效的财務資助資金調撥審批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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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9 09:02

  • 對聯營/合營項目按股權比例提供股東投入,以及與合作方對並表項目同比例調撥富余資金,均為房地産開發行為,並不是為獲取固定收益的資金拆借,也非不公允占用上市公司經營資金。

    觀點地産網訊:5月29日,陽光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發布公告,回應此前收到的深交所監管函。

    據了解,監管函中特别了關注公司對聯營/合營企業及合作方其他應收款的相關審議程序和披露義務問題。

    陽光城回應表示,該函件中關注的公司向“合並報表範圍外或持股比例不超過50%的房地産項目公司提供财務資助”的事項,是指以下兩種情形:情形1、按照股權比例對聯營/合營房地産開發項目提供股東投入;

    情形2、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公司按照股權比例對並表項目公司富余資金進行調撥,合作方作為股東亦按股權比例享受富余資金調撥權。以上情形雖在會計上記入其他應收款,但本質上是公司為進行房地産開發主營業務、享有項目股東權益而進行的權益性投入,在風險承擔機制上為同股同權,並非為賺取固定收益而對外提供資金。上述資金流轉也是房地産行業的經營慣例及通用合作方式,為房地産行業的普遍現象。

    陽光城稱,2015年以來,土地市場價格逐漸走高,為拓寬項目獲取方式、擴大經營規模、控制市場風險,合作進行項目開發已是房地産行業的普遍趨勢。為順應行業發展,公司合作項目比例逐漸增加,合作規模也相應擴大。依照行業慣例及合作協議,合作方進行合作開發時,均會約定合作各方按照權益比例投入項目開發資金及享有資金調配權。

    同時,由于房地産行業為資金密集型行業,為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項目開發一般采用注冊資金投入(一般相對投資規模金額較小)和股東借款投入(即往來)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當公司根據股權比例以其他應收款的形式對聯營/合營項目提供股東投入,即會産生公司對聯營/合營企業的其他應收款(監管函中關注情形1);當並表項目産生銷售回款或其他富余資金時,合作方可與公司同比例進行資金調用,形成公司對合作方的其他應收款(監管函中關注情形2)。

    綜上,公司按照股權比例對聯營/合營房地産開發項目提供股東投入,以及與合作方對並表開發項目富余資金進行同比例調撥,是房地産開發過程中正常産生的經營行為,是公司擴大規模、加強經營的必要方式,有利于公司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及擴大經營規模,本質上有别于為賺取固定收益為目的的财務資助。

    陽光城認為,對聯營/合營項目按股權比例提供股東投入,以及與合作方對並表項目同比例調撥富余資金,均為公司房地産開發主營業務經營行為,實質與項目權益挂鈎,並不是為獲取固定收益的資金拆借,也非不公允占用上市公司經營資金,因此公司認為,該等資金流轉,不屬于交易所《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對财務資助的定義範圍,故未将以上交易行為認定為是财務資助,僅當作項目投入在半年度報告及經審計的年度報告中披露,附注中亦披露了其他應收款的主要明細,而未按财務資助要求履行審議程序。

    針對函件提出的關于該等事項審議程序及披露義務問題,公司已于本年采取措施補充相關合規流程,陽光城分别召開了股東大會以及董事會決議。

    公司後續将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集團内建 立有效的财務資助資金調撥審批機制,及時獲取項目股東投入及富余資金調撥計 劃,真實、準确、完整、及時地履行對聯營/合營項目的權益投入及富余資金調 撥的審議程序及披露義務,充分保障公司運營的合法合規。

    審校: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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