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信息披露 海航基礎收海南證監局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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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7 19:06

  • 7月17日,海航基礎設施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稱,收到海南證監局的警示函。

    觀點地産網訊:7月17日,海航基礎設施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稱,收到海南證監局的警示函。

    就觀點地産新媒體了解,海航基礎表示,于近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海南監管局《關于對海航基礎設施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魯曉明、陳德輝、邢喜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0]14号。

    在警示函中,海南證監局稱,海航基礎4月披露的2019年年度報告稱,報告期内存在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上市公司資金的情形,合計金額7.07億元。

    同時,期末對關聯方擔保余額167.70億元,超過了股東大會授權的150億元關聯擔保限額。

    海南證監局表示,就上述事項,海航基礎均未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也未以臨時公告的形式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海南證監局提出,海航基礎的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第40号令)第二條、第三十條的相關規定。而公司董事長魯曉明、總裁陳德輝、财務總監邢喜紅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由此,海南證監局決定對海航基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審校:劉滿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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