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經譚 | 住房租賃條例公開征求意見 北京拟補貼租賃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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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8 00:12

  • 房地産離不開政策與宏觀經濟、金融大環境。高屋建瓴、大處着眼,才能真正讀懂房地産。

    住建部:鼓勵通過新增用地專門建設租賃住房等方式增加供應

    9月7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關于《住房租賃條例(征求意見稿)》(下文中簡稱《條例》)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據觀點地産新媒體了解,《條例》中再次明确指出,出租人應當為承租人提供必要的居住空間。廚房、衛生間、陽台和地下儲藏室等非居住空間,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條例》中提到,在住房租賃合同期限内,除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情形外,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不得單方面解除住房租賃合同,不得單方面提高或者降低租金。

    《條例》規定,承租人不得損壞、擅自拆除消防設施或者改動房屋承重結構。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拆改室内設施或者改動房屋其他結構。

    對于經紀機構,《條例》規定,房地産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包括發布虛假房源信息;隐瞞影響住房租賃的重要信息;違規提供金融産品和服務;為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提供經紀服務;強制代辦住房公積金提取等服務並額外收取費用;未經當事人同意,以當事人名義簽訂住房租賃合同;賺取租金差價;洩露或者不當使用客戶信息,以及其他法律所禁止的行為。

    與此同時,國家鼓勵通過新增用地專門建設租賃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租賃住房,利用整幢既有房屋用于出租,将商業辦公用房、工業廠房等非住宅改建為租賃住房等方式,多渠道增加租賃住房供應。

    此外,《條例》中提到,國家支持金融機構按照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創新針對住房租賃的金融産品和服務,支持發展房地産投資信托基金,支持住房租賃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公司信用類債券及資産支持證券,專門用于發展住房租賃業務。

    北京住建委:集體土地建設租賃住房可獲補助

    9月7日,據北京市住建委發布消息稱,日前,經北京市政府批準,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财政局聯合印發了《北京市發展住房租賃市場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據此,将為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安排專項資金,資金主要用于多渠道籌集租賃住房房源,支持集體土地建設租賃住房、改建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加強和完善住房租賃信息、數據和管理等。

    據觀點地産新媒體了解,為多渠道籌集租賃房源,《辦法》規定集體土地建設租賃住房可獲得資金補助,標準為成套住房4.5萬元/套,非成套住房3萬元/間,集體宿舍5萬元/間(使用面積20平方米以上,居住人數4至8人)。

    同時,改建租賃住房也可獲得專項資金的補助,標準為使用面積15平方米以下的1萬元/間、使用面積15平方米及以上的2萬元/間。

    《辦法》也規定,為确保租賃價格的穩定,獲得補助的項目均需承諾首期租金不得高于或變相高于周邊同類房屋的均價,3年内租金等費用的漲幅符合相關限制條件,3年後租金漲幅不得超過周邊同類房屋租金的平均漲幅。

    天津公開征求公有住房産權續購和新購房出售意見

    據天津住建網披露,9月4日,天津市住建委發布關于了公開征求《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關于重新印發公有住房續購全部産權和單位新購建住房出售有關問題的通知》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征求意見時間自2020年9月7日至2020年9月15日止。

    就天津公有住房續購全部産權,已按照房改政策購買了部分産權住房的職工(住戶)可以向原售房單位提出續購全部産權申請。

    一是,先按市(區)政府屆時公布的成本價格、調劑繫數、折扣政策、計價公式計算購買該處住房全部産權的應交房款總額,再将已購住房産權份額計算出的房款進行折扣後,即為應該補交的差額房款。按已購産權份額折扣的房款小于當時購買部分産權的實際交款額的,可按當時實際交款額折扣;應補款出現負數時,負數部分不再退款。

    二是,抵押貸款和分期付款買房的職工(住戶)應當還清貸款和所欠房款後,方可續購全部産權。

    三是,職工(住戶)續購住房全部産權後,職工(住戶)還要交納續購房款1%、售房單位提取續購房款24.4%的住房維修資金,存入原公房售後維修基金賬戶,剩余資金按照本市屆時公布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分配比例執行。

    就單位新購、建住房出售管理,則按照不同時間節點進行分類管理。

    一是,1999年6月30日前單位已開工建設或已購買尚未向職工分配的住房,應按住房出售時本市公有住房出售政策向職工出售。單位持不動産權證和《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或《天津市商品買賣合同》,到房屋坐落區住建委申請辦理《單位新購建住房出售批準書》。住房出售程序按《關于公有住房出售有關問題的通知》(津國土房發〔2015〕2号)執行。

    二是,1999年6月30日後單位新購、建的住房,應按不低于購房價格或建房成本向職工出售。其中,購房人應按購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住房維修資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住房維修資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售房單位應将售房收入和住房維修資金歸集到天津銀行公房出售收入集中賬戶,由天津銀行為售房單位分别設立“住房基金”和“公房售後維修基金”專戶,並開具“出售公有住房專用發票”。

    此外,2015年至今,天津全市辦理公有住房部分産權住戶續購全部産權業務400余件;辦理單位新構建住房出售60余戶。

    審校:徐耀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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