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發布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 預售資金監管額度為總預售款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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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3 10:42

  • 預售人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前,應将拟預售商品房建設項目作為獨立預售資金監管對象,在當地選擇具備條件的銀行設立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實行賬戶單獨管理。

    觀點地産網訊:12月2日,太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關于印發太原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據悉,細則自2020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之前已批準預售的商品房項目,仍按原規定執行。

    觀點地産新媒體了解到,預售人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前,應将拟預售商品房建設項目作為獨立預售資金監管對象,在當地選擇具備條件的銀行設立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實行賬戶單獨管理。

    而批準預售的商品房建設項目應全部納入預售資金監管對象範圍。一個預售項目只能設立一個專用賬戶。一個企業有多個預售項目的,專用賬戶應分别設立。專用賬戶中預售資金繳存、支出,應以幢為基本單位分别管理,按樓幢号分别記賬。

    有貸款的商品房預售項目,專用賬戶原則上應開立在提供貸款的商業銀行;設定土地使用權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項目,預售人應保證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銀行是該項目的抵押權人。

    通知提及,商品房預售資金重點監管額度為監管項目總預售款的40%。總預售款以預售人辦理預售許可時報備的平均銷售價格和批準預售的商品房面積乘積核定。商品房預售資金重點監管額度須在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中載明。

    此外,預售人支付工程建設等費用,可申請使用重點監管資金。由監管機構按照三方協議約定進行審核,符合約定條件的,按照本細則規定辦理資金使用手續。申請的重點監管資金應用于支付本項目工程建設進度款、建築材料、配套設施、設備、全裝修工程進度款等款項以及法定稅費、不高于5%的辦公和管理經費和有關本項目的工程建設費用。

    監管賬戶内累計預售資金超過重點監管額度後,監管銀行應告知監管部門、監管機構和預售人,預售人可自行提取重點監管額度以外的資金,優先用于預售項目工程建設和償還本項目貸款等。

    使用重點監管資金應以項目工程進度和資金使用計劃為依據,按照主體工程結構達到地上“正負零”、主體工程三分之一、主體工程封頂、基本建成、項目竣工、綜合竣工驗收並完成不動産首次登記6個環節設置資金使用節點,而綜合竣工驗收備案並完成不動産首次登記的,解除資金監管。

    值得關注的是,通知同時也提出,監管部門可以根據預售人資質動态考核及信用評價情況,适當提高或降低重點監管資金額度。其中,信用等級評價為A的預售人,可降低5%的重點監管資金額度,信用等級評價為C的預售人,增加5%的重點監管資金額度。

    審校:武瑾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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