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宿舍型租賃住房人均使用面積不得小于4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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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3 20:40

  • 原則上,住宅型租賃住房戶型以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戶型為主;宿舍型租賃住房人均使用面積不得小于4平方米;公寓型租賃住房原則上适用1~2人居住,人均使用面積不得小于5平方米。

    觀點地産網訊:1月13日,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發布關于對《北京市租賃住房建設導則(試行)》(征求意見稿)公開征集意見的公告。

    據觀點地産新媒體獲悉,《導則》所指租賃住房是指在約定期限内由企業整體運營並實施集中管理,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主要分為住宅型租賃住房、宿舍型租賃住房、公寓型租賃住房三種建築類型。

    《導則》明确,租賃住房套型結構和面積主要依據市場需求确定。原則上,住宅型租賃住房戶型以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戶型為主;宿舍型租賃住房人均使用面積不得小于4平方米;公寓型租賃住房原則上适用1~2人居住,人均使用面積不得小于5平方米。

    同時,租賃住房居室不應布置在地下室。改建的公寓型租賃住房地下室可以保留原有建築設置的居住房間,但必須滿足面積以及室内環境要求,對采光、通風、防潮、排水及安全防護采取相應措施,符合《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規範》的規定。

    《導則》提到,宿舍型租賃住房及公寓型租賃住房宜配置公共活動室(空間),人均使用面積宜為0.30平方米,公共活動室(空間)的最小使用面積不宜小于30平方米。

    此外,租賃住房規劃設計應符合國家有關應急防災防疫的安全管控要求,其公共配套設施、建築日照標準、建築密度、容積率和綠地率等相關規劃控制指標應符合現行國家規範、標準、本市規劃審批及本導則要求。租賃住房規劃建設應為老年人、兒童、殘疾人的生活和社會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導則》提出,租賃住房主要包括交通、教育、醫療衛生、商業服務和綜合管理服務等配套設施,應按照配套建設、方便使用、開放共享、兼顧發展的原則進行規劃。

    且租賃住房交通設施配套建設應根據項目所處區位、周邊公共交通條件及租住人群出行需求綜合确定,合理配置出租車等候點、公共停車場、班車停靠點和共享交通投放點等公共交通設施。

    審校:鐘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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