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發布房屋交易監管意見稿 加強價格監管力度、調價需再備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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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4 11:08

  • 《意見稿》主要涉及交易規則、 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内容,共計72條,其中交易規則又分為一般規定、新建商品房交易、存量房交易。其中對于價格進行明确的監管。

    觀點地産網訊:1月12日,為了加強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規範房屋交易行為,保障交易安全,維護房屋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廣州市住建局發發布了《關于公開征求<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公衆意見的公告》(下稱:《意見稿》)。征求意見時間為2021年1月12日-2021年2月11日。

    觀點地産新媒體了解到,《意見稿》主要涉及交易規則、 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内容,共計72條,其中交易規則又分為一般規定、新建商品房交易、存量房交易。

    其中,《意見稿》對于價格進行明确的監管。第九條提及,新建商品房買賣、存量房買賣應當通過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並使用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存量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訂立,廣州市優化營商環境相關政策對存量房網上交易另有規定的除外。未辦妥房屋轉移登記手續或者解除合同的,不得再通過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訂立以該房屋為標的的買賣合同。

    第十條中,廣州市實行商品房預售資金強制監管制度和存量房交易資金自願監管制度。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确定的房地産交易資金監管機構負責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的日常管理工作。

    在“新建商品房交易”,商品房預售,房地産項目應當依法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商品房現售,房地産項目應當符合《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的現售條件。

    同時,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不符合《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現售條件的商品房項目,房地産開發企業或其他公司均不得進行銷售,不得以認購、預訂、排号、發放VIP卡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取或變相收取定金、預定款、電商費等性質的費用。

    新建商品房銷售過程中,房地産開發企業不得收取房款以外的其他費用;為新建商品房提供銷售服務的第三方不得向購房人收取中介服務費、律師費、電商費等費用。

    在第十二條中,房地産開發企業在領取商品房預售證之前,應當合理确定銷售價格,並報市場監管部門備案。房地産開發企業調整銷售價格的,應當報市場監管部門審核並重新辦理銷售價格備案。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並公布房地産開發價格行為規則,引導、規範房地産開發企業依法自主定價。

    房地産開發企業及其委托的代理銷售企業應當按照備案價格對外銷售,不得在預(出)售合同約定的轉讓價款外, 以裝修款、電商費等其他任何名義向購房者收取額外的房款。銷售價格超出備案價格的,不得在網上簽訂預(出)售合同,不得辦理預告登記和轉移登記。

    此外,第十三條中,房地産開發項目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任何機構不得發布房地産預售廣告,也不得通過任何展銷活動推介商品房項目。商品房預售廣告應當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編号和發證機關。

    審校:楊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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