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土地管理條例發布 優化土地資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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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22:03

  • 《條例》明确提出政府要加大舊住宅區、舊廠區、舊村莊改造力度,建立低效用地綜合整治、重新開發利用的激勵機制,對布局不合理、利用效率低的土地進行再開發、再利用。

    觀點地産網訊:10月14日,《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新聞發布會在杭州召開,該條例将于11月起施行。

    據悉,《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是今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修訂公布後出台的首個土地管理地方性法規。

    此次《條例》将浙江省在全國首創的耕地保護補償制度予以固化,明确對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其耕地保護實際成效給予補償激勵,並要求耕地保護補償資金向種植糧食的耕地傾斜。

    浙江在探索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方面一直走在全國前列。相關負責人表示,《條例》将浙江省在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探索實踐中形成的具有浙江特色的創新舉措予以制度化,進一步優化土地資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條例》明确提出政府要加大舊住宅區、舊廠區、舊村莊改造力度,建立低效用地綜合整治、重新開發利用的激勵機制,對布局不合理、利用效率低的土地進行再開發、再利用。

    為進一步深化落實改革,《條例》從國土空間規劃的法定地位、規劃編制的法定程序、規劃的法定關繫三方面進行繫統性安排。

    浙江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相關負責人表示,無論是農業、生态、城鎮等功能空間,還是劃定落實永久基本農田、生态保護紅線和城鎮開發邊界都将統籌布局;條例規定經依法批準的國土空間規劃,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修改。”

    對于民衆關切的土地征收和補償制度,《條例》也做出了積極回應。

    比如,《條例》對征地補償費用支付作了明确要求,規定當地政府應當自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足額支付征收土地補償費用。同時,為保證農民利益,涉及農村村民住宅的,要落實“先補償、後搬遷”原則,《條例》規定當地政府要求騰退的期限不得早于其足額支付征地補償費用的時間等。

    審校:鐘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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