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讨論上海、重慶兩地試點房産稅改革,要從幾個角度出發。
第一,房地産調控新政怎樣具備應有的長效機制建設?首先框架是要考慮的問題,房産稅改革目標與此直接相關。中國房地産業以後幾十年内要繼續推進工業化、城市化、市場化、信息化,真正打開潛力空間,一定要有相關的制度建設。
房地産業支柱作用是無法否認的,房地産業和建築業一定是中國城鎮化過程中幾十年之間強大發展引擎和動力源,同時要嚴防支柱産生偏差,造成對全局的負面效應和對業界健康發展的影響。
第二,房産稅改革一定要和94年建立框架但沒有落實的分稅制聯繫。“十八大”文件非常明确提出加快财稅改革,非常明确提出構建地方稅體繫,房産稅就是地方培養的主力型稅種,這也是改革必須包含的重要考慮。
第三,收入分配問題。收入分配現狀有種種越來越突出的矛盾,例如收入差距的擴大,還有分配過程中的不公,需要重視。但是這里面顯然有優化經濟的杠杆功能,房産稅就是這個杠杆。
房産稅有這麼多正面效應,能真正在全局方面起到一個定海神針作用嗎?不可能。單一一個稅種不可能是萬能的,一定要在頂層規劃之下考慮方方面面的事項,但是房産稅改革試點方面不再作為也是萬萬不能,這是一個很簡單的道理,不能拿這一點說不能解決全局問題,而回過頭否定這一點,很多點結合在一起才是一個頂層配套。
最突出的一類反對意見是說,在土地批租環節上繳納了70年土地使用費,現在在保有環節每年征收房産稅,這不是構成重復征收嗎?土地使用費是地租,原理依據是帶有土地終極所有權的經濟權利決定了國家是地租的收取者,但是在地皮之上的不動産,包括消費住房形成的保有環節稅收這方面的原理所相關的權利是政治權利,國家管理者憑借政治權利,通過立法,強力征稅調節。租、稅應該並行,合理搭配,要說重復确實重復,只是怎麼合理重復的問題,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都存在這樣的重復。
另外一個角度,中國稅制已經形成了多次征的復合稅制,但是這個重復征收是要合理地在多次征的情況下發揮合理的調節作用。可以直率地說,問題關鍵不是重復不重復,而是在于重復搭配合理不合理。
另外一個反對觀點是說,我們國家不存在土地的終極私有制,别的國家土地私有制情況下開征房産稅,拿到中國來是有法律上的硬障礙。
這種聲音越來越普遍,但是我認為這個說法仍然不成立。第一,其他經濟體並不都是的土地私有制,有私有,也有公有。例如最老牌的資本主義國家英國來說,它的土地有私有的,有皇室代表的,也有國家所有的,現在更新型化的——從中央政府到各級政府所有的以及公共團體擁有的。大概分兩類,一類是很具體的私有化;另外一種通過簽了契約的土地持有情況,使用權最長可以到999年。
英國的實踐是無論哪一類,地方政府的房産稅是全覆蓋的,怎麼能說只有土地私有才可以征收房産稅?所以這個結論不成立。從我們國家自己改革的實踐來看,國有企業産權是國家的,怎麼還自己跟自己較勁交所得稅呢?企業是相對獨立的商品生産經營者,必須讓國有企業加入市場競争,而且是公平競争。要讓中國按照改革開放的路徑往前走,國有企業必須推到跟其他企業一樣的路徑。
這個解釋同時适用讨論房産稅問題,雖然國家對所有地皮之上的産權是一視同仁的,但是具體不動産持有者具有相對獨立的利益。獨立物質利益如果需要調整的話,完全按照規範的中國法制和現在轉軌過程中有法律性質的條例甚至紅頭文件(兩地試點就是紅頭文件),在這個框架下推行這方面的稅制建設。
回顧一下房産稅改革試點已經做的鋪墊,十年前就已經啟動了六個地方,後來達到十個地方,主要都是城市區域的物業稅模拟空轉改革試點。物業稅模拟空轉解決什麼問題?就是有人說這個稅這麼復雜,在中國能不能做?雖然這方面的試點信息都不對外披露,但是我們作為調研者可以說出框架。
試點區域是在所有地方轄區每塊不動産登記确權的基礎上,按照三類來取得數據,數據包括不動産的面積、朝向、樓層等等。記錄在案後,按照三類來輸入計算機,計算機自動輸出三種評估結果,一種是制造業不動産、一種是商業不動産、另外一種是住宅。
有了這樣一些基本情況後,再往下已經面臨到以房産稅為名推進改革試點,為什麼這麼做?如果要走物業稅路徑,涉及比較復雜的決策。
有的人主張應該由人大牽頭設計好房産稅相關法律,審批通過後,照法執行。聽起來非常正确,依法治國、依法治市。但是實際情況,激烈的不同意見已經頂住了,如果按照人大牽頭讨論,形成一個大家都認可的法律文本,那可能不是十年、二十年,那可能就是北師大一位教授反對說的150年以後再說。
我認為更重要的是要看到鄧小平所說的改革智慧,大方向有一個判斷後,要允許大膽地試、大膽地闖。頂層規劃要先行結合互動,我認為這個是對的。
兩地試點完全符合“十八大”精神,具體操作並不違法,是80年代後期人大審批房産稅條例的同時,授權國務院制定相關實施方案的具體細則,我們就是在這個框架下,國務院運用人大的授權,同意兩地在房産稅概念下加入新的制度因素開展試點,一個是把消費住房包括進來;第二,開始隐含每年要征收,征收依據是稅基評估。我們有了房産稅的試點,今後怎麼考慮它的發展進程?
官方近期改革文件明确表述适時擴大房産稅改革範圍。2012年年底的時候,财政部謝旭人部長非常明确提出要把和房産稅相關所有稅費整合之後,推進房産稅改革試點。他已經說出這樣的改革不是孤立,是跟房産稅相關稅費合並後,真正在合理健康概念下形成操作方案。
另外我們可以注意到,城鄉建設部權威管理部門領導層通過正式渠道發布的信息都把房産稅改革試點範圍擴大作為改革必須考慮的内容。所以我認為,真正意義在鎖定改革的方向,這是業界不能不考慮的基本信息。“十八大”之後更是應該考慮,習總書記第一次離開北京是重走南巡,這樣強烈的改革信号,在看大勢角度上,企業界朋友一定要看清楚。領導層反復強調改革是我們最大的紅利,但是改革還要講究政治、運氣、魄力之外的智慧。
如果要智慧地把握推進的要點,首先要考慮現實的制約。第一,房産稅改革仍然只能是漸進的,不要考慮很痛快地一下推到全局,必須允許進一步試驗。
第二,房産稅改革應該是堅持只調節高端,這個非常重要。如果放棄這樣的要領,房産稅改革無法進行,一定要考慮社會大衆、考慮所有的利益相關者,包括先富起來的人、中等收入階層、公職人員、體制内人員。
過去說過,我們考慮第一套房不征收,第二套房稅率從低。有人說第一套房多大?是60平米、300平米甚至800平米?具體怎麼掌握,可以再讨論。重慶花園洋房都被覆蓋,但是劃了180平米的起點——180平米正好還是不征收的。
第三,應該推動政府管理部門更開明地披露一些相關信息,比如已經走了這麼多年的物業稅模拟空轉的試驗。數據當然可以保密,但是這方面探索已經取得一些在公衆特别關心的相關信息,我認為沒有必要保密。在走入一個現代社會中間,所謂保密這方面應該更加适應,怎麼樣使公衆積極參與公衆事務決策。
最後,應該引導社會各界做更多理性讨論。已經形成不同的既得利益群體是中國的現實,任何經濟體里都有各種各樣不同的既得利益群體。真正的問題不在于消除既得利益,而是既得利益之間博弈理性化。
撰文:賈康
審校:楊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