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行業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從事房地産業務(2017年修訂)》(以下簡稱《指引》),其中新增對房企“跟投制度”的規範等。
觀點地産網訊:近日,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行業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從事房地産業務(2017年修訂)》(以下簡稱《指引》),其中新增對房企“跟投制度”的規範等。
《指引》指出,上市公司直接或者間接與其員工共同投資開展房地産業務的,應當制定投資管理制度,並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及時披露。參與主體涉及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組織,或者與其關繫密切的家庭成員的,投資管理制度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與該事項有關聯關繫的董事、股東應當在上市公司履行相應審議程序時回避表決。
投資管理制度的内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參與主體、參與項目範圍(所在區域、開工時間等)、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參與主體合計及單個主體所占權益比例上限、項目收益分配比例。涉及收益分配比例與參與主體實繳出資比例不一致的,上市公司應當結合可比項目(如有)歷史收益率、所在報告期平均收益率等指標說明收益分配政策的合理性,並由獨立董事發表意見。投資管理制度應當明确上市公司不得對參與主體提供借款、擔保或者任何融資便利。
此外,《指引》對年度報告的“經營情況讨論與分析”等部分披露進行具體要求。
其中提到,需要披露與房地産行業相關的宏觀經濟形勢、行業政策環境的變化情況,上市公司主要項目所在城市的行業發展及庫存去化情況,並說明其對上市公司未來經營業績和盈利能力的影響;還需披露主要經營模式、經營業态、主要項目所在城市的市場地位及競争優勢;土地儲備情況;房地産銷售情況;房地産出租情況;截至報告期末各類融資余額、融資成本區間、期限結構;發展戰略和未來一年的經營計劃等。
深交所表示,該《指引》為進一步規範從事房地産業務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提高信息披露質量,于11月3日起實施;與此同時廢止早前于2015年12月28日發布的《深圳證券交易所行業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從事房地産業務》。
審校:劉滿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