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産稅開征之日,就是土地财政枯竭之時。
提要:
一、房地産稅可以包治百病?
二、房地産稅不合法理?
三、房地産稅征收困局難解?
四、房地産稅疑惑重重?
五、物業稅法草案(民間版)
歐陽捷 前幾天,财政部官網公布了“2019年财政部立法工作安排”,其中並沒有提及房地産稅法。
聽到房地産稅,大家的耳朵似乎已經磨出繭子了
有些觀點言之有物、論理清晰,使人頓感醍醐灌頂。
有些觀點似是而非、人雲亦雲,其中不乏一些專家迎合民怨、魚目混珠,卻十分流行,導致了諸多認知誤區。
這就像美國律師一樣,往往喜歡把簡單問題復雜化,讓本不復雜的房地産稅立法設計思路變得復雜難解、立法過程壓力巨大。
難道我們的社會不應該化繁復為簡單嗎?
簡單才是幸福啊。
在此,整理了關于房地産稅法的若幹認知誤區,也許能夠對澄清立法邏輯、認知稅收本質有所幫助。
房地産稅可以包治百病?
很多人誤以為,房地産稅具有調節收入差距、防止投機、遏制房價過快上漲、減少房屋空置、平抑市場供求波動、節制地方政府短期行為、增加地方政府稅源等作用。
其實,這就是指望房地産稅包治百病。
誤區1:房地産稅能調節收入差距
房地産稅的确有助于調節收入差距,不過,其功效十分有限。
如果資産多者高稅收、資産少者免稅,看上去,似乎能夠調節收入差距。
但海外歷史早已證明,資産差異只是兩極分化的一個表象,而不是根源,資産财富差異越大,兩極分化越嚴重。
兩極分化的根源在于金融資産的杠杆原理,無論是華爾街大鳄的金融投機,還是股市的融資融券、公司上市,或是土地圈地運動、樓市貸款抵押,都是借助于金融工具放大了财富膨脹效應。
落袋為安的财富必然尋找安全的着陸地,交稅無非是花錢買來财富的法律保障。
正如很多人調侃說:“交稅越多越好,證明有錢啊”。
富人交稅多,财富不減反增,窮人交稅少,也沒有變得更富裕。
恰恰相反的是,在全球範圍内的兩極分化反倒是越來越嚴重。
不過,對于貧困人口,減征或免征房地産稅有助于減少貧困,未來的房地産稅法肯定也會有相應條款的。
誤區2:房地産稅能防止投機
首先要定義什麼是投機。
過去,“投機倒把”是入了刑法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來取消了這一罪名,這也意味着投機無罪。
但人們依然帶着有色眼鏡,往往把投資視為長期的愛國之舉、助力發展,而把投機視為短期的逐利之貪、擾亂市場,因此才有了股票熔斷、房地産限售之類的短期行政措施。
凡事有一弊必有一利。
事實上,股市做空機制也是短期投機,雖然導致了市場短期波動甚至震蕩,但有助于化解更大風險,就如同小震可以釋放壓力,延緩甚至避免大地震。
限制短期炒房,用足夠高的調整稅率,可以使得投機收益不能覆蓋成本,或者投資收益比足夠低,自然就可以減少投機行為,降低市場波動。
真正能夠防止短期投機的稅收是資本利得稅。
如果對房産轉讓淨收益所得征收30-60%的階梯累進制資本利得稅或轉讓所得稅,投機炒房自然就銷聲匿迹了。
韓國就曾因征收最高60%的房地産轉讓稅,讓房地産市場迅速進入冰凍期的。
但是,普遍征收的房地産稅,其稅率顯然不可能跟随房價波動而反復調整,當然也就不能制約靠短期市場波動賺錢的投機行為。
誤區3:房地産稅能遏制房價過快上漲
其實,我們早就說過,凡是出台房地産稅的國家和地區,都沒能防止房價過快上漲,當然從長期來看,更沒有讓房價下跌。
被征收房地産稅的人希望房價上漲呢?還是下跌呢?
答案不言而喻。
征稅也擋不住人們推動房價上漲的意願。
這是因為房地産不僅是居住用品,更是大宗耐用商品,具有投資性和保值性,因此,房地産對應的參照物是貨币。
過去我們說過:“當錢不值錢,對應錢的一切東西都變得更加值錢,尤其是不動産”。
房價漲跌的主要原因還是在于貨币一放一收、經濟一起一落與供應一松一緊,與征收標準相對穩定的房地産稅基本無關。
不過,凡是被征稅的東西,最終都會增加終端銷售價格。
誤區4:房地産能減少房屋空置
聽起來似乎有道理。
但是,有能力空置房子的人會在乎多交一點房地産稅嗎?
他們在乎的是資産财富的保值升值和積累傳承,他們在乎的是資産的抵押與變現帶來的流動性,雖然他們的很多資産可能並不會或很少自己使用,但他們依然在全國甚至全球馬不停蹄地收購資産。
經濟規模不斷擴大,貨币資金不斷增長,金融資産不斷增值。
最近有人說:新一輪全球量化寬松将再度來襲。
而通貨膨脹預期來臨之際,房地産幾乎就是唯一能夠保值增值的金融資産,哪怕是空置。
除非我們征收高稅率的空置稅,否則,靠房地産稅永遠解決不了高空置率問題。
誤區5:房地産稅能平抑市場供求波動
有人說,征收房地産稅增加持有房産成本,可以間接抑制三四線城市購房需求和住房過度供給,同時,也可以抑制一二線城市投資投機需求和房價上漲過快。
理論上是對的。
但是,當貨币供應寬松、通脹預期上升、資産價格暴漲之時,唯有不動産才能保值升值,資産收益足以覆蓋持有成本,購房需求一定會大增;
而當經濟不景氣、收入預期下降、資産價格停滞上漲之時,購房購車等大宗交易必然相對冷清,需求自然減少。
同樣的,海外經驗已經證明,房地産稅是起不到調節住房供給、平抑市場波動的作用的。
誤區6:房地産稅能節制地方政府的短期行為
這要看,什麼是地方政府的短期行為。
顯然,地方政府在促進當地經濟發展、改善民生、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有着巨大的貢獻,而這些貢獻的驅動力不只是政府官員的政績需要,更是土地财政的強力支撐。
普遍共識是,對于中小城鎮,土地财政即将走到盡頭,繼續依賴土地财政的最後晚宴是短視的。
但是,最後的晚宴是不應該錯過的。
雖然,房地産稅是一種主要依賴存量、長期穩定的财政收入,但可預見的是,每年的房産增量也會轉化為存量進而帶來房地産稅的增加。
因此,不斷增加房産存量永遠是地方政府的優選項。
有人的地方就要有房子。
所以,搶人大戰就是搶财政、搶稅收。
看似推短期搶人措施,實則謀長遠城市發展。
不論是土地出讓金還是房地産稅,本質都是一樣的财政稅源。
誤區7:房地産稅不是為了政府錢包
之所以賦予房地産稅這麼多功能,其實就是為了掩蓋一個最根本的目的。
房地産稅其實很簡單,最根本的目的就是增加地方政府稅源。
這在前财政部長肖捷先生撰寫的《加快建立現代财政制度》中已有明确闡述。
從發達國家的實踐來看,房地産稅主要解決城市政府财政收入和社區建設維護經費。
沒有地方稅收和土地财政,面廣量大的城市就會回到特朗普口中的美國:“與中國相比,美國城市(基礎設施)就是第三世界”。
盡管房地産稅也有一些額外功效,但是,不必賦予房地産稅太多的功能期望,收稅就是收稅。
2房地産稅于法理不合嗎?
這是經濟人士講法理、專家學者講政治的典型悖論。
法理具有基礎性、持久性、嚴謹性的特點,但法理從來都是為國體和政治服務的。
房地産稅法涉及每一個擁有或者使用房屋的個人,當然是每一個人都極為關心的。
所以,這是一個民衆參政議政、學法用法的好機會。
誤區8:土地應當私有化
有一個被大衆普遍傳播的觀點是:大多數國家實行土地私有制,中國是少數例外。
但是,住在高樓大廈里的人們有沒有想過:
您是與幾十戶乃至上百戶人家共享腳下土地的,
您的土地使用證上是找不到屬于您的那一小塊土地的,
您更是沒有這土地的轉讓權、抵押權、處分權的(除非連同房子一起),
您也不能在這一小塊土地上重建您的家園,
您要這象征性的土地所有權(私有權)又有什麼意義呢?
土地私有制是為獨享大片土地、並且可以自由建造莊園的人服務的,與絕大多數人的夢想毫不相幹,甚至是在蠶食他們的夢想。
資本很想擁有整個世界和全部土地,為此,它們甯願承擔與土地财富價值極不相稱的房地産稅。
顯然,發達國家也懂得這個道理,盡管美日英法韓新等發達國家允許土地私有,但國家仍然擁有30%-80%的國有土地,而不是全部私有化。
古人雲、總理說:“有恒産者有恒心”
這是一個理想。
但是,理想比夢想更遙遠。
恒産可以有土地,也不盡然是土地。
如果中國政府把國有或集體土地分給、賣給個人,無疑就是一場規模宏大的财富轉移運動,有可能導致一場思想與行動的大動蕩大裂變,甚至必然加速加劇兩極分化。
土地私有制有利有弊,利在激活市場要素、活躍資本流動、激發致富欲望,最大弊端在于将蠶食絕大多數人的長期利益,是市場壟斷、兩極分化加速裂變的重要催化劑,這也如同當年國企改制迅速造富少數一批人一樣。
這在城市土地國家所有、農村和城郊土地集體所有的憲法制度基礎之下,顯然是難以實現的。
國情不同,現實難變,重建基礎的國體變革肯定不是現實的話題。
誤區9:沒有土地所有權不能收稅
有人說:民衆沒有土地所有權(私有權),所以,房地産稅不合法理。
的确,房地産的評估價值包括土地和住房價值,其中,住房因不斷折舊而價值越來越低,土地随城市發展而價值越來越高。
因此,人們認為:房地産的價值主要體現在土地增益而不是房産上,只有擁有土地所有權,才能征收體現為财産稅的房地産稅。
官方人士從沒有說過,房地産稅是按土地所有權征稅。
首先,沒有土地所有權一樣可以收稅。
比如,在荷蘭大多數地區住宅土地是私有的,但阿姆斯特丹市等住房特别緊張的地區,住宅土地歸市政府所有,住宅所有者擁有的使用權大多是75年,同樣要征收房地産稅,房地産稅與住宅土地的産權和使用權狀态無關。
再比如,新加坡公寓和租屋都屬于非有地住宅,土地所有權都屬于政府,只有私人住宅擁有地契。
新加坡的房産稅同樣與土地所有權無關,所有的住房(包括政府租屋、公寓、私人住宅)都要繳納房産稅。
其次,只有土地使用權可不可以征稅?
我國開發商買地時只有土地使用權,也不擁有土地所有權,可是房屋銷售之後,政府仍然要清算土地增值稅。
法國規定:凡是“适宜居住的住宅及其附屬物(包括花園、車庫、私人停車空間)應繳納居住稅。納稅人為實際居住在應稅住宅内的自然人,不論其身份為業主、租戶或免費居住者”。
所有權也好,使用權也罷,只不過是改一個征稅標的。
房地産稅也可,房産稅也行,無非換一個稅名目,稅總是要收的。
至于強調房地産稅是财産稅,並非反對收稅,無非是希望借财産稅之名,推動土地私有制。
誤區10:土地出讓金與房地産稅是重復收稅
很多人認為:我們在買房子的時候,已經一次性付過70年的使用稅(費)了,房地産稅還是在這個土地使用權上重復交稅。
法國征收土地稅,已開發土地稅和未開發土地稅都要征稅,同時,法國還征收居住稅和房産空置稅,均以地塊評估租金為稅基。
已開發、未開發要收稅,有人住、沒人住還要收稅。
韓國房地産稅既有地方稅,也有中央稅。
地方稅稱之為物業稅,包括土地和建築物;中央稅稱之為綜合房産稅,針對價值較高的土地和住宅物業。
這些稅制臻于完善的發達國家不也在重復收稅嗎?
如果我國法理認定:土地出讓金是使用權特許的規費,房地産稅是使用權收益的稅費,也許就不那麼難于理解了。
所以,問題的焦點不在于是否重復收稅,也不在于法理如何诠釋,而在于政府需要收多少稅、納稅人是否能夠承受、該項稅收是否有利于經濟社會發展而不是被浪費,至于以什麼名義征稅,其實都沒有那麼重要。
(未完待續)
歐陽捷 新城控股高級副總裁 觀點地産網專欄作者
撰文:歐陽捷
審校:勞蓉蓉